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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修正草案稿201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失业保险条例建议修正稿2014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按规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 (五)军队及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
2、的从业人员;(六)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 国家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经办机构一般设置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独立设置的经办机构要尽量靠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公。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
3、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制度、支付待遇和经办流程。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歇业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经办机
4、构应当及时将应当调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告知地税部门。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6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参保
5、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地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列支渠道为:(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在税前列支;(二)国家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单位经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省级地方应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每年按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征收总额的5%向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解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未按规定解缴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划款缴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缴纳比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具体管理办法由
6、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设等促进就业支出。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它政府预算,不得违反法律、行
7、政法规规定挪作其它用途。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在不欠缴失业保
8、险费的情况下,本人已缴费累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二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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