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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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土地整治行为,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采取开发、整理和复垦等措施,对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整治应当符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群众自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涉土涉农涉水资金,设立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保障土地整治资金;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制度、土地整治绩效评价制度、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机制、耕地后续管护和保护补偿机制,将土地整治实施情况、耕地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土地整治行为,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推进美丽乡村和生

3、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采取开发、整理和复垦等措施,对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群众自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

4、整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涉土涉农涉水资金,设立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保障土地整治资金;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制度、土地整治绩效评价制度、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机制、耕地后续管护和保护补偿机制,将土地整治实施情况、耕地质量提升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组织实施、协调权属调整、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土地整治专门机构,具体承担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管

5、理、绩效评价、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土地整治标准制定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后耕地的后续管护和耕地地力提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林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水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权利人职责】村民委员会、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应当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专项调查与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

6、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科学评价土地利用适宜性和耕地质量状况,提出土地整治措施。第八条【规划主体与期限】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第九条【规划衔接】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并与农业发展规划、林业保护利用规划、水利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第十条【规划编制内容】土地整治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整

7、治现状分析、土地整治目标与任务、土地整治区划分、土地整治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规划分区】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依据土地利用适宜性和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科学划定农用地整理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土地复垦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等土地整治区,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禁止在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耕地;禁止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1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

8、护单位等区域内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土地整治区内的林地允许开垦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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