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引进紧缺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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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巴南区引进紧缺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全市人才工作座谈会和区第十二届党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鼓励和支持全区各单位大力引进人才,扩大全区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和人才环境,加速推进“一城、一极、一区”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紧缺人才引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科学人才观,以急需实用、德才兼备、能力优先、注重业绩为导向。第三条紧缺人才既可采用调入、聘用等方式引进,也可采用借用、客

2、座、合作开发、技术攻关、项目咨询、聘请顾问、兼职等“柔性”方式引进,还可团队引进。第四条坚持以用人单位需求为主,政府参与引导的紧缺人才引进机制。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引进紧缺人才。第二章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11-第六条引进紧缺人才的重点领域是推进“一城、一极、一区”建设,实施“五化一体”战略的关键领域。第七条引进紧缺人才的基本条件:1.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2.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对工作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有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3.具有

3、真才实学,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4.人才所学专业及特长为区内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5.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第八条引进紧缺人才的全日制学历和所学专业需与引才重点领域需求相关,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2.重庆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4.具有正高级职称,有专业技术特长和创新创造能力的优秀人才;5.-11-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高校及国家级研究院(所)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工作经历和所学专业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关。第二类:此类特指由区委人

4、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引进的紧缺人才。1.具有副高级职称,有专业技术特长和创新创造能力的优秀人才。2.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985”、“211”高校及国家级研究院(所)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工作经历和所学专业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关;3.具有教育部承认的海外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留学归国人才,所学专业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关。此外,对于受到国家级表彰、承担国家级课题、具有专业特长或突出才能的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才类别,并享受同等政策优惠。第三章工作及生活待遇第九条以聘用或调入方式引进到我区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经协商其工资报酬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5、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或成果工资制等,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第十条以聘用或调入方式-11-引进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不超过2年的免费住宿,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引进到我区企业和非公经济社会组织的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宿,住宿条件和使用年限等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第十二条以聘用或调入方式引进到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第八条第一类紧缺人才,给予一定安家补助,所需经费由区人才基金承担2/3、用人单位承担1/3。安家补助费为6—10万元,每年发放金额不低

6、于2万元,3年内发放完毕。第十三条对于引进到我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其安家补助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区政府通过区人才基金一次性给予适当安家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第十四条对特别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由主管单位申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可享受特殊优惠。第四章相关权益第十五条引进到我区,并承担省(市)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紧缺人才,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科委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科研启动经费。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11-第十六条对引进到我区的紧缺人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可优先作为“巴

7、南英才”或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符合条件的,积极向市政府申请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第十七条引进到我区的紧缺人才创办的企业,其申报条件、程序和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发〔2010〕133号)规定执行,总体按照“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原则给予补贴。第十八条引进带有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紧缺人才,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可以将其技术、发明专利或创造的经济效益作为股份投入获取收益。具体操作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第十九条对引进到我区的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和个人条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

8、聘为区政府科技顾问,也可依法推荐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候选人。第五章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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