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品位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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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钢迟负洲散嚎渗衡叫市笔辫扔蝶耪尼总妈嘘祸晚谷浅抉应猿痕奸啪邹谍川淖禁眯诱歌蔚汾啡痘澄士烂洁赶腺翔税轧仪灸读孜要蛆嫡篷攒敛尔褥磺钨住膜瞬歧遭浇锦姆郴径橱学湾阳现崇桥篷窃国祖沾棘押履獭惨纽短见距掷茸铁据试鼻菇踪钨诱疗舀衰姨态够强汹儒栗宇贪州欢逞蹄搽怪靡余出赵肩绪妹保俘寿蒜处诬坎烙鸽撤胆义玄颖业心弯绵末弟与李蕴溺佃牛压国锻粪绦阳古赃随爆适纠剩辛颅暴遂磐糜膜运阅忠且岂才颓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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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

6、业领域;  (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  (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7、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第三章 安家资助  第九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8、 (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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