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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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甲有一电脑,借用给乙使用,乙将电脑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后丁不慎将电脑丢失,被戊捡到,小偷庚自戊处偷走电脑并将电脑卖给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的是()。【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电脑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3)遗失物、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戊应该将电脑返还给权利人丁。3、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1)假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因轻微过失将玉

2、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1)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乙只是轻微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假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甲是否能够拒绝支付该酬金?并说明理由。(2)甲不能拒绝支付该酬金。根据规定

3、,一般情况下,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本案中,甲已经发出悬赏广告,乙有权要求其支付酬金。(3)假设甲并未张贴任何悬赏启事,乙寻找到甲,主动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等320元,乙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乙的请求合法。根据规定,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本案中,乙为寻找失主支付的电话费、车费等均属于必要费用。(4)假定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3年后得知此事,能否请求丁返还?并说明理由精品资料4)甲可以请求丁返还。根据规

4、定,遗失物通过转让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甲只要在得知丁后及时(2年内)要求丁返还即可。【案例2】王律师接待了若干当事人的咨询,具体情况如下:(1)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卖给B,并在一个月内办妥变更登记;但在随后的一个月内,房屋行情看涨,于是A待价而沽,拒不办理登记,B将A告上法庭,要求A办理产权变更登记,A则以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1)A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1)A的主张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

5、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C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卖给了D,约定待付清全部价款后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D担心C在所有权转移前将房屋再行出卖,于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期间,C果然将房屋卖给了E。(2)E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说明理由。(2)E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D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C再将房屋处分给E的,E不能取得所有权。(3)F和G之间就某一栋房屋

6、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议,按照产权登记的记载该房屋登记在F的名下,但G向法院提起了产权确认之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应当归属于G,法院判决生效之后,G与H就该栋房屋的转让达成了协议。(3)G和H的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3)G和H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精品资料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该房屋归G所有,G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G处分自己所有物的合同是有效合同。(4)I公司购买了一台轿车,登记在公司经理J的名下,J擅自将该车转让给不知情的K,I公司知道这一

7、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K返还该车。(4)I公司能否要求K返还该车?说明理由。(4)I无权要求K返还该车。根据规定,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本案中,轿车登记在J的名下,不知情的K相信该登记公示的权利状态而从事交易,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6)P将自己的两头黄牛卖给了Q肉联加工厂,口头约定,由Q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每斤2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归Q外,再由P向Q支付7元宰杀费,在宰杀过程中,工人在其中一头牛

8、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P得知后,向Q索要该牛黄。(6)P是否有权向Q索要该牛黄?说明理由(6)P有权索要该牛黄。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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