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研习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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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州乌木之争”评析摘要: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私权财产的神圣,然而在物权法颁布后的第五年“彭州乌木案”的发生却拷问了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轰轰烈烈的网络大讨论,各位法学家各抒己见。当网络上热议的声音越来越少,从非理性到理性的回归,再次来细读乌木案,首先整理各方的观点,其次是梳理民法中对于物的理解,最后通过对于乌木性质的解读,判断乌木归属。关键词:物权法彭州乌木案乌木性质乌木归属一·主要案情及回顾2012年的2月,四川彭州一农民吴高亮在河边散步的时候,在自家承包地意外发现了部分裸露在外面的乌木,于是就雇人进行了挖掘,随着挖出来的乌木越来越大,

2、越来越多,正在感觉欣喜的时候,突然接到镇政府的告知,称其为国家所有,阻止了他的行动,然后镇政府继续挖掘将其全部运走,据报道称这批乌木的价值达到了千万元。其后该市国资委给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的奖励,面对政府的行为,该农民一直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引起了一场全民轰轰烈烈的讨论乌木的归属问题参阅搜搜百科词条“彭州天价乌木案”,在词条里面详细的罗列了案件的进程http://baike.soso.com/v61777603.htm。二·乌木的法律属性乌木作为特殊地质条件下的产物参阅百度百科词条“乌木”: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

3、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是特殊的地理条件下的产物。http://baike.baidu.com/link?url=oEsA6V6C-Us3krAC6zqfF4hz0gKUTWJxT-elU7WFq22e0WGPAC02Gm4KSw1whHtS,从物理性质上来讲在地下历经了几千年甚至上万年的地质条件的作用,然而其由于未能达到古生物化石的形成条件古生物化石是人类

4、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所以其形成年限在百万年以上,乌木不符合其条件。参阅百度百科词条“古生物化石”,也不符合矿产资源的经济性,文物的人文性的条件。暂时,在我们划归的细分的物的种类里,并不能将其归为哪一类。我们在寻找物的外延,可以将其划归到自然资源里,其是只经过自然的作用,产生的一种可供人们利用的物质。在我们界定了其乌木的物理属性,我们展开探寻乌木的法律性质。在轰轰烈烈的网络大讨论中,对于乌木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1.乌木是天然孳息。持有

5、这种观点除了原告吴高亮外,我国《物权法》的起草者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也认为乌木的法律属性是天然孳息,适用于《物权法》第116条的相关规定参阅《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徐霄桐、李丽《中国青年报》(2012年07月07日03版)。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参见《物权法》江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其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其是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一个是其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然而乌木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首先乌木的形成需要发生洪水、地震、火山爆发强烈的自然灾害的前提,这些的发生并不是

6、原物土地自然属性。其次乌木在分离前不是原物的一部分,例如苹果在成熟前就是苹果树的一部分,而乌木在分离前只是出于被土地的掩埋状态,并不是和从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一样与土地建立起来天然关联。其次在梁慧星老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中认为天然孳息可解释为,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孳息其是原物的通常产物。实际上指的是原物产生孳息为原物的自然规律或者常态,而乌木本身形成的偶然性,决定了其不是土地的通常产物。故其不是由于天然关联成为土地的通常产物,所以我认为乌木不是天然孳息。1.乌木是埋藏物。持有这种观点的有四川大学的王

7、建平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参阅《农民在地里发现乌木,应当归谁所有?——兼与梁慧星、孙宪忠、尹田、孟勤国商榷》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433f601019is3.html。乌木深埋在地下,被土地所覆盖是其判断成为埋藏物的主要特征。学界对于埋藏物的定性一直都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埋藏物指的是所有权人将物掩埋于某处,因时间久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查明所有权人的物在我参阅的多部中国学者编著的物权法学的著作里“埋藏物之发现”的篇章里,澳门学者翁文旋、大陆学者梁慧星等都认为埋藏物必须经过

8、人为的埋藏,王泽鉴等教授认为埋藏物被埋藏究于人力还是自然力在所不问。。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埋藏物不需要经过人为的埋藏,可能是由于自然力的原因将物掩埋。在各国的民法典中,近代民法典的起源代表中,《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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