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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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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机制运行困难和思索 摘要:作为一种先进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在我国刑罚执行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社区矫正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作的工作,在现实操作中仍存在诸多工作配合衔接上的问题亟待改善,从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关键词: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一、衔接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缺乏制度依据,可操作性低7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范畴,虽然目前在刑法、刑诉法中都新增了“社区矫正”的条款,但这两部法律中都只是对社区矫正的地位、范围进行了原
2、则性的说明。在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各省、市、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应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多数是对于社区矫正的入矫解矫、日常管理、奖惩制度等内容的具体程序规范,对所涉及的多个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也仅是原则性的规范,缺乏实质可操作性。针对这一现状,公、检、法、司为能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也纷纷制定一系列关于衔接工作加强配合的联合文件,但是由于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也未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导致这些文件在实践中并未能起到应有的沟通衔接作用。(二)现实问题繁多,实行难度大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存在
3、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不论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了衔接问题都有可能对社区矫正的开展产生不利的影响。7以矫正对象入矫环节为例。把好入矫关是实现良好矫正效果的重要基础,良好的衔接配合机制是避免矫正对象脱漏管的有效保障之一。以一二事例说明:如一些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的社区矫正对象,法院在做出管制、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或决定前,并未对其实际居住地情况进行细致了解,也未在法律文书中对其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的情况进行记录说明,却将判决、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寄往其实际居住地。这就导致收到文书的社区矫正组织对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一无所知,
4、更无从谈矫正管理。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组织就必须要通过与法院的核实确认其居住地信息,还需借助公安了解其真实的居住信息,这类不完善的衔接方式不仅增加了有关部门的工作量,如若该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逃避社区矫正,则还很有可能增加脱漏管乃至再犯罪的风险,这对社区矫正工作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再一种衔接不力的情形是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脱管。法院、监狱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其所在辖区的社区矫正组织,从而督促社区矫正组织及时对社区矫正对象收受入矫。而实践中人档不齐而导致脱管的情况仍然存在。尤其是异地法院或监管场所
5、,由于各个省市在司法实务操作中的规范不同,个别地区在文书送达上的规范性稍显滞后。文书未送达、送达严重滞后或是送达不完全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文书送达不及时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延迟入矫甚至是逃避入矫的借口。(三)职能分工不同导致的部门间配合难7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执行,有利于实践刑罚权的合理配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特定职责和使命,根据分权和制衡的原理,三机关都不适宜承担刑罚执行职能,但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仍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从而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6、。正因公、检、法、司四部门各有分工,一旦各部门“只分工不合作”,则势必会对整项工作造成影响。社区矫正部门在很多时候都必须要依赖其他几个部分特有的职责和权利才能顺利开展工作。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情形,司法行政部门凭借日常管理中的线索无法找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迹,就必须要依靠公安力量,对其进行查找。如该对象已符合收监标准,司法行政部门仅有执法权而无人身强制权,要对其予以收监还需要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活动中,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组织持有轻蔑藐视的态度,认为其并无任何约束人身自由的权利便不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制度
7、。如果在日常教育中介入公、检、法的力量,就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二、解决衔接机制运行问题的路径思考(一)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规范我国的社区矫正刚起步,在立法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社区矫正立法。日本社区矫正立法经验在于其社区矫正每一制度背后都有法律保障。针对缓刑,假释,事后安置和其他非监禁罪犯,日本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同时还有成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矫正法的实施,如日本制定《有罪犯更生保护法》(1949),随后又制定了《缓刑监督法》(1954)、《刑释罪犯安置法》(1950)和《自愿缓刑官法》(1950),这些
8、法律同属于更生保护法律体系,使矫正的各个环节、各方面工作在更生保护法的大框架内又有具体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共同协力于矫正工作。①7基于我国现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和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目前刑法和刑诉法已相继进行修改,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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