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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模式初探作者:翟宁 发布时间:2005-11-0416:49:31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4年5月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后,区矫正办经过半年多的不断探索、总结,此项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初步认可。但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执法环节上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中,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并针对现行工作模式进行调整即建立专职矫正队伍,将阻碍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本文将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建立矫正专职工作队伍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以此说
2、明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模式的改革和完善是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 一、接收工作的完善迫切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目前海淀区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31人,其中五月一日前116人,五月一日后115人,五月一日前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已顺利完成,随着社区服刑人员人数的增加,接收环节的问题也越来越集中的暴露出来。迫切地需要对整体工作模式进行调整。 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3、情况: (一)剥权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查找问题。 1、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海淀区拆迁地点较多)而其自身又不了解这一情况,其出监后区矫正办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 2、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其家人也不清楚或拒绝透露其住处,最后下落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尚未落户,不归属任何派出所管理,因此无法确定由哪个派出所负责查找,
4、无法查明其下落,因此急需建立专职队伍负责对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查找。 (二)人户分离问题。 人户分离包括本区内的人户分离和跨区县的人户分离两种情况。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以其固定居住地为准,确定管辖组织。对固定居住地这一概念目前没有准确的定义。某些社区服刑人员无固定居住地、无住处,有的暂住在亲戚、朋友家,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在确定管辖时比较困难,通常是由区矫正办指定由其暂时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管辖。以固定居住地确定管辖的弊端在社区服刑人员跨区县的人户分离情况下,显得更为突出。 跨区县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
5、人员往往因无固定居住地(短期租房、暂住等原因)居住地区县矫正办拒绝接收,而户籍所在地区县矫正办无法实行管理,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在区县之间的流动,转入地和转出地的矫正组织之间对此进行了备案登记,但在两地的派出所之间并没有进行沟通、联系,在目前公安机关仍然是执法主体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利于矫正工作的保障。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的流动性的增强将呈上升趋势,以固定居住地作为管辖的划分,势必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趋势,在当前我们认为应当实行“大属地管辖原则”,即在区县之间确定管辖范围,各区县成立专门
6、矫正机构,组建专门矫正队伍,通过立法成为执法主体,对本区县范围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统一“跟踪式”管理,各街道、乡(镇)进行辅助管理,打破“小属地”管理原则,取消以“固定居住地”划分管辖的管理方式,做到社区服刑人员在某地居住时间的长短,不会影响区县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接收、管理。 二、管理教育工作迫切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 (一)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县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时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
7、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这种情况导致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缺乏连续性,特别是在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个案的过程中,前后两个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很难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始终贯穿如一的矫正方案,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环境的适应(包括紧张情绪的适应、对社区生活环境的适应及对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的适应)需要一定的时间,社区服刑人
8、员与管理者双方重新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是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较为缺乏),从总体上不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的实施。 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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