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香港和内地陪审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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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法视野下香港和内地陪审制度探究  摘要:陪审制度是一项彰显民主的制度,近些年来,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饱受诟病,但是保留并完善此项制度是必然的选择。香港的陪审团制度虽然也出现了很多的弊端,但是其相对完善的制度中有许多值得内地借鉴的方面,比较研究两地的陪审制度的异同,不仅有利于加强两地的法律文化交流,还有利于促进双方司法制度的改革,进而促进司法体系的进步。关键词:陪审制度;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308-02陪审制度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的陪审法庭。陪审法庭由通

2、过抽签选出来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制认为一定数量的公民具有代表意义,共同体的一部分代表整体[1]。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在中世纪后期,英国出现了大陪审团8,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以及是否要向法院起诉。在12世纪出现了小陪审团,在庭审中从事实方面去裁判被告是否有罪[2]。在此后的发展中,陪审制度逐渐演变成两种模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模式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模式。香港承袭了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并且成熟发达。内地模仿苏联沿用参审制度数十载,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可见香港与内地的陪审制度之比较无疑是两大法系不同陪审制度比较,在两大法系相互融合

3、、相互借鉴的当代,对于中国内地的陪审制度改革可谓是一种新的突破。一、香港与内地陪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一)香港陪审团制度历史发展梗概1843年香港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以后,英国政府对香港以“种植式”的模式强行推行其法律制度以司法民主的表象来拉拢人心,当然陪审制度也不例外。香港现行的《陪审团条例》就是该种陪审模式的具体体现。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团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这使得陪审团制度在香港沿用至今。(二)内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梗概中国的陪审制度最早是在清末修律时由外国引入。新中国成立后,以原苏联的参审

4、制度为蓝本,选择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方式,是实质内容上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一项司法基本原则,但是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的历程却是跌宕起伏的。有学者将这曲折的过程概括为两个阶段:法律初步肯定阶段、恢复和淡化阶段[3]。现行诉讼实践中实行的陪审制度具体体现在当前的三大诉讼法中。二、香港与内地的陪审制度运作机理比较研究8具备两大法系特征的香港与内地的陪审制度的运作机理相差甚远,比较两者的不同有利于发现认识两者的本质,从而相互借鉴合理制度,完善自身。(一)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名单确定不同香港《陪审团条例》第4条规定,凡年龄在21~65岁之间,

5、精神健全而无失聪、失明或其他此类衰弱的情况,在香港居住而行为良好并有充分能力,且对在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时将予采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知识,足以令他明白该等法律程序的香港居民均有义务担任陪审员。除法例明文规定,不得豁免。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内地对陪审员的选拔机制,立法上较为笼统,人民法院组织法一般只规定了年满23岁的公民都有资格参与陪审,但具体操作上,现在选陪审员的程序多是“单位推荐,法院审批,人大任命”。除了合法要求回避外,当事人一般无权否决[4]。在陪审员的选择上,较为广泛的做法是从地方人大代表中挑选陪审员。(二)陪审制度组成和适用的范围不同香港

6、《陪审团条例》第3条规定,参加个案审判的陪审团通常由78人组成,但如果需要,法庭也可要求由9人组成陪审团,审理完毕或无法就案件事实达成合法裁决时,法官必须解散该陪审团,即陪审员为一案一选,一案一任。陪审团的适用范围较窄,只有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适用陪审团审理案件。内地《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的诉讼法规定,有人民陪审员的参加的合议庭的人数组成是3~5人,但是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数量到底是多少,一般实践中多是审判员2人和陪审员1人组成合议庭。只有在一审合议庭中才适用陪审制,而且规定具体案件中是否实行陪审,第二审程序中一律不适用陪审制度。(三)

7、陪审的评议和裁决不同在陪审团对具体的事实裁决评议中,从1851年开始香港法院采用由陪审团一致裁决改为采用多数裁决规则。现行的《陪审团条例》第24条规定,民事审讯的裁决采纳多数裁决原则,而在刑事审讯中,7人陪审团只要求至少5人作出多数裁决,如果是9人陪审团则至少7人作出的多数裁决,而5人的陪审团则裁决须全体一致作出。内地的第一审合议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评议案件。由于实践中陪审员的数量远小于审判员的数量,所以评议结果往往都是审判员的意愿,陪审员的意愿往往空置。三、两地陪审制度存废争议之评析(一)两地废除陪审制度的争议尽管两地的陪审制度存在着较大的

8、差异,但是却面临着相同的命运,就是制度发展的弊端日益凸显,导致无法发挥制度设置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司法效率的低下,违背了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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