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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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探究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地区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结案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全国共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925件,其中诉前程序结案案件9497件,提起诉讼案件272件。通过对比上述两组工作数据,可以发现,目前大量的公益诉讼工作主要在诉前程序得以解决。究其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本文中不再赘述;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诉前程序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起到了异乎寻常的重要作用。然而,在诉前程序的实践中,检察机关也面对了大量的新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笔者将从实践操作的层面,探讨研究。一、当前存在

2、的主要问题4(一)关于“公益”的界定。在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环境下,大多数国内学者认可的国家利益为包括一国在生存安全、国家主权、经济发展、领土完整、国际地位等方面的需求,又包括国际和国内、政府和民众、生存和发展、物质和精神等多个方面的利益。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国家利益的主体为一国国内的全体人民或大多数居民。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公益”的最终确认,就需要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结合个案所涉及的案件情况进行考量,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争议与分歧。目前实务操作中的最大难点也就在于此。比如在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某地基

3、于垃圾处理的需要,在某处设置垃圾处理厂,其气味刺鼻,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但其存在符合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少数人的利益作出牺牲,对于少数特定人群的利益是否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当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与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的利益产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应该站在什么样的立场对案件线索进行审理?(二)调取证据的难度。对于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不可避免的要对于环境进行技术检测,作为司法从业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能掌握专业的环境保护术语,因此必须委托他方出具鉴定结果,而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对于专业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检测,大部分情况下,环保局出具的最终鉴定结论更具有可信性,

4、而环境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对方也是环保局,那么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一种利益冲突在其中,对于检察机关的取证难度也将加大。(三)责任人的确定。在实践过程中,多数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的情况是外地或者外区人员在夜半时间于区域内的偏僻角落偷排废水、废酸等污染物质,而这些偷排的地点多为周边几区的交界地带,管理松懈,同时往往没有治安摄像头进行监控的空白地带,相对人是难以寻觅的,然而对于受损土地的治理又是迫在眉睫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先行承担起修复的责任,在找到相对方后再进行追偿呢?(四)环境恢复与刑事侦查的冲突。刑事犯罪的侦查、移诉、审判期限是非常长的,而公益诉讼案件要求尽快恢复被损害的公

5、共利益。这时就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刑事侦查案件中固定证据的需要与环境利益的保护之间会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两者进行平衡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二、针对问题的解决思路(一)成立专门的司法部门,进行公益诉讼工作。首先,是在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类法庭,进行环境类案件的审理工作。目前在试点地区存在如下几种模式,如江苏地区是由中院成立专门的环境庭审理环境类民事、刑事、行政类案件,而如重庆市则是将环境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统一集中到某个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其实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究其实质都是由专门的审判庭对环境类问题进行审理。这样其实也是考虑到环境类案件对于专业性的要求。目前试点地区均取得良

6、好成效。其次,检察机关应成立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进行公益诉讼专项工作。目前4,公益诉讼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承担,但是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是民行部门本身的人员配置少,同时还有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进行。从工作性质来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有着本质的区别,由民行部门兼管公益诉讼工作不是长久之计。从法律地位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监督部门,监督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而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与监督者的身份无疑是相互冲突的。检察机关应成立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招纳、培养一批专业人才,专门开展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二)建立环境类案件诉

7、前证据审查制度,进行先期证据保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环境保护与刑事犯罪侦查的冲突,我国未来立法可以考虑参考国外的诉讼体制,在诉前程序阶段,就将法院引入,对于涉案污染地域进行一次先期的证据审核,以照片、鉴定等书面形式将证据予以固定,之后由法院出具相关的裁定确认这些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这些证据予以留存,将来庭审时予以直接采纳。在确认这些书面证据达到证明标准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在法院出具相关裁定准许相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对于涉案污染地域进行先期治理,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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