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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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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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探究摘耍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集体利益,多数人集合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一种是“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多个单独可分割的个人利益的集合体。而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取前一种解释,即公益诉讼是指多数人集合的不可分割的集体整体利益。故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本文就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原告资格和救济途径三个方面展开了讨论。关键词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救济途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随着全球生态问题的LI益突出而愈加显示出对其研究的迫切性。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形势也极其严峻,圆明园湖底铺膜、海南砍原始森林建速生林、金沙江斩断建大坝等一系列问题都体现了这一点。与环境公益诉讼

2、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却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引发了大批学者对此类问题的探讨。其热点主要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方面。一、公益的两种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的理解,主要体现在对公益两个字的理解上。罗马法最早将权益作公益和私益之分,其将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把对关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称为公诉,把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称为私诉。从中我们得以大致的窥见其对公益是以其利益归属者的不同而作的区分,不同于现代意义上是以诉讼提起主体的身份与被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作的区分。那么如何来理解公益二字呢?吕霞认为公与私是相对应的,个人和在法律上

3、被拟制为人的单位,视为私,其利益被称为私益;国家、集体、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视为公,其利益被称为公益。同时公益可以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体利益,多数人集合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一类是“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多个单独的可分割的个人利益的集合体。前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本文赞同这一区分。这两种分类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利主体虽然存在多个,但是其权利只有一个,即多个权利主体所共有的一个集体利益,可以比照对所有权的理解来解释这种分类,如三兄弟共有-套房屋,虽然三人都是房屋的权利主体,但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一个。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三兄弟可以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房屋权益与他人交易,从而变更自己所享

4、有的权利,而在集体利益中,个人所享有的集体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每一个权利主体都不可或缺,否则这一集体利益就不再完整;第二种分类方式中也存在多个权利主体,但是同时其权利却并不只有一个,而是每个个体都单独地完全享受一个完整的权利,而其之所以被称为公,在于当事人同意将这些完全独立的权利集合起来处理,相当于把各个权利打包,从而形成一个大的权利的集合体,而这些权利是可以被分割,少一个权利主体或多一个权利主体对这个利益集合体来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文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取对公益的第一种解释,而対公益的第二种解释不过是披着制度的外壳,因其权利主体之间所具有的共性,而被归于一类处理,其真

5、正的实质是个人的侵权之诉,因涉及环境问题,可称之为环境侵权诉讼。因此,有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如下解释: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二、原告资格的两个焦点美国于1970年在世界上首创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弥补了政府实施环境法的缺陷,放宽了对环境民事与行政起诉权的限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其完善的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对世界各国的环境诉讼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并被其他国家纷纷借鉴。美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认定,存在三个特点:其一,联邦

6、、州和城市基于自身职责或者利益而作为公民诉讼的原告;其二,产业者通过提起公民诉讼或者参加他人提起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来维护自身与业界的利益;其三,除了为数不少的著名环境保护组织外,很多新组建的环境保护组织,也会通过个别起诉或者联合起诉的方式介入那些对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以实现其影响国家环境法治、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亦即是依自身职权的政府机关、依自身利益的产业者、依自身宗旨的环境保护组织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设立了“单轨制”模式,认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言,只有国家才是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只有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追究其责

7、任,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除非受国家的委托,否则不可能直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而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深化,目前学界已经基本肯定了相关职权行政机关和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人的原告诉讼地位,也认为应赋予社会团体与无直接利益关系人同等的权利,但后者苦于没有法律的规定而迟迟得不到适用,因为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仅仅赋予了单位与个人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则更明确的规定了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或具体行政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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