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鹿特丹规则_下托运人义务变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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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RACTICEIN外贸业务探讨REGNRELATIONSANDRADE「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第42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条第(3)项作了相类似的规定。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新公约”由《汉堡规则》的缔约《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鹿托运人和发货托运人变革为缔约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定于2009托托运人,即与《汉堡规则》第1条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第三款规定的第一类托运人以及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特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3)项规则》(以下简称“新公约”)。截止运定的第一类托运人的定义没有变2009年9月29日,已有以下1

2、9丹化为单证托运人,此定义是“新公个国家签署了“新公约”,如果“新人约”创设的一个全新的概念。“新公约”获得主要航运国家的认可公约”除了在第1条第(10)项规定规汪并使之生效,将预示着调整国际了单证托运人的定义之外,还为义忠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华单证托运人设置了详细的权利与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鹿特丹则」务江义务。“新公约”将发货托运人时代”。西(发货人)排除在托运人的概念之财笔者通过对比相关公约中托经外。运人的义务入手,阐述在“新公变大2.归责原则的变化。在《海牙学约”下托运人义务之强化及结合下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只是零我国出口企业在实务中存在的问化散地涉及到了托运人的责

3、任问题,最后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题,如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正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有的确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信关托运人义务规定的几点建议。息,并对由于信息不正确所产生初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对一、“新公约”强化了托运任何非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人的义务探或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托运人是对承运人相对而称,的灭失或损害不负责。另外,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重要的一方丰富了托运人以下几方面的义务。运人对由于装载易燃、爆炸或危当事人,在现行海事法律制度的1.托运人制度的变化。《海牙险性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框架内,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规则》及其议定

4、书《海牙-维斯比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即托运人实立运输合同的人。“新公约”对承规则》作为第一部调整海上货物行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汉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义务和责运输的国际公约,虽然多次出现堡规则》下,通过专门章节对托运任,企图采用形式对称、机械平衡了“托运人”的用语,并为托运人人的责任进行规范,主要体现在的方式,都用专门条款作了相应设置了诸多权利义务,但都没有第三章中,包括一般规则和关于规定,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明确定义“托运人”一词。《汉堡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托运人承“承运人”为中心的立法模式。由规则》首次对“托运人”下了定义,担的仍是过错原则。“新公约”第于以往三个公约主要是对承运人对

5、传统的“托运人”观点进行了扩30条明确托运人规则原则为以过的行为进行规范,对托运人的责充,包括缔约托运人和发货托运错责任为主,以严格责任为辅的任问题涉及较少,所以“新公约”人即发货人。我国《海商法》借鉴原则,在托运人违反第31条第2PRACTICEINFREIGNECONOMICRELATIONSANDTRADE57外贸业务探讨款托运人对货物等相关信息的准险货物的范围正在扩大,“新公人统一为买方或卖方。但在FOB确性保证义务及第32条对危险约”对有关危险货物界定的最为价格条件下,订立运输合同是买货物的特别义务承担严格责任广泛。“新公约”中有关危险货物方的责任,而实际交付货物的却外,原则上

6、承担的仍是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则,明确托运人两方面是卖方。如果坚持托运人只能是即灭失或损坏的原因或原因之一的义务。当货物因其本身性质或订立合同者的原则,卖方便不应不能规则于托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特征而已经对或者适度显现有可记入托运人栏,这在发生无单放第34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的,能对人身或财产或环境形成危险货的情况下对卖方是非常不利免除托运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时,首先,托运人有通知的义务,的。如“和田”轮案:1992年1月任。托运人根据本条被免除部分即应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履约方30日原告北京A进出口贸易公司赔偿责任的,托运人仅对因其本之前,将货物危险性质或特性及与案外人新加坡金太平企业订立人的

7、过失或第34条述及的任何时通知承运人。其次,对危险货了一份2000吨黑豆的出口“销货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那部分灭失或物加标志或标签。确认书”,价格条件为FOB。原告损坏负赔偿责任。5.强化了托运人的保证义务。后来将货物交由被告所属的“和3.增加了托运人与承运人在托运人的保证义务已不仅仅拘泥田”轮承运。原告为满足被告的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义务。于有关货物的信息。《海牙规则》要求,在代表上述货物的提单的这是“新公约”对托运人义务的强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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