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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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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学校的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的宗旨是坚
2、持为防范经济风险服务,为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为解决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突出矛盾服务。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强化建设功能,加强源头管理。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筑牢审计监督体系,防范在前,预警在先;做深做实审计工作,发挥整体监督的实效。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各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经济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七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
3、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校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表彰和奖励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取得的显著成绩;(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九条校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学校其他领导协助分管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
4、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网络第十一条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原则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能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工作专家咨询小组,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教师及专业人员作为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十三条审计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
5、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保证审计人员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信息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八条建立学校审计工作网络。借助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经济活动联席会议制度等重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6、,明确审计工作重点,反馈、解决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促进审计整改的落实,提升审计工作水平。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九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三)预算执行和决算;(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七)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八)对外投资项目;(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十一)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二十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
7、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一条审计处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第二十二条审计处根据需要可对有关事项委托进行审计鉴证。第二十三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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