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宜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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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NSU020NS1-2002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范围本规定包括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及其他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3总则3.1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促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的发展。3.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长的直接领

2、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公司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4审计机构和人员4.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4.2公司总经理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4.2.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4.2.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4.2.3及时批复审计报告、

3、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4.2.4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4.2.5对成绩显著的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4.2.6公司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副总经理协助分管审计工作。-3-Q/NSU020NS1-20021.1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1.2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

4、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2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2.1审计机构对公司和所属子公司下列事项进行审计:2.1.1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2.1.2经济效益;2.1.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2.1.4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1.5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2.1.6对外投资;2.1.7财务收支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2.1.8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概算和预决算;2.1.9上述审计事项在安排实施过程中,如遇任务过重或过于集中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公司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公司所属子公司无权擅

5、自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应由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支付。2.2审计机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2.2.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2.2.2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2.2.3参加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2.2.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2.2.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总经理同意,

6、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2.2.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总经理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3-Q/NSU020NS1-20021.1.1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1.1.2提出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1.1.3检查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2审计工作程序2.1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意见,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2.2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7、计通知书。2.3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2.4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2.5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在二十日内批复,并责成审计机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8、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2.6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应当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2.7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2.8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补充说明:本规定由审计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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