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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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农业局文件京农发〔2017〕28号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北京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各区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兽药监察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兽药监管工作,掌握兽药质量状况,及时查处假劣兽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7〕2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17年度北京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一、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监督抽检工作。兽药监督抽检是掌握兽药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不断提高兽药质量水

2、平的重要监管措施。各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市农业局的统一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2017年监督抽检工作任务二、检打联动,强化监督抽检结果利用。各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农业局统一要求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对假劣兽药依法实施100%查处。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特别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以及销售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经营者要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从严查处。对未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未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不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的兽医主管部门,在2017年

3、度动物防疫考核中予以扣分。三、加强配合,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跨区跨部门沟通协调和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跨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附件:2017年度北京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北京市农业局2017年2月27日(联系人:彭金山;联系电话:82031835;传真:82031834)—2—附件:2017年度北京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一、工作目标有效落实国家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及时掌握兽药质量状况,确保本市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净化兽药市场。二、职

4、责分工(一)市农业局:负责制定本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督导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检测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二)区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兽药样品抽样和信息核对工作,开展本辖区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查处工作。(三)市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的抽样、抽样调查、样品确认、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各区开展辖区内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组织各区开展大案、要案和跨区案件的查处工作。三、抽检原则兽药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大对近两年新建或改扩建企业、没有实施抽样企业、抽

5、检确认—3—非标称企业较多的企业、抽检不合格产品较多的企业、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诚信较差的企业的抽检力度,切实提高发现兽药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原则上对每个标示生产单位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原则上对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在本年度内至少实施1次监督抽检。四、抽检比例(一)品种比例。抽检的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二)抽检比例1.监测抽检。近年来未曾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辖区新建或新增剂型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进口兽药产品,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

6、检批次的20%。监测抽检产品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原则上各环节(生产、经营、使用)抽检批次按2:5:3比例进行。2.跟踪抽检。2016年以来被列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有被举报记录企业的产品以及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次的20%。3.定向抽检。2016年度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含6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4—被抽检产品总数30%以上的企业(附件1)列为定向抽检范围,其抽检批次应不少于全年抽检批次的20%。4.鉴别抽检。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

7、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中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30%。鉴别抽检的检验应当执行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等农业部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对于没有补充检查方法标准的,可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附件2)自行建立补充检查方法。使用补充检查方法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兽药质量的依据。5.其他。近三年被抽检兽药产品批数超过100批、合格率大于98%、产品不确认率小于4%、无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情形的企

8、业(附件3)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抽检,其他任务承担单位只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不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五、抽样(一)抽样时间样品全年分11次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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