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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农业局文件穗农〔2011〕19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农业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47—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海洋、畜牧兽医和渔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农业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农业、海洋、畜牧兽医和渔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广州市农业局(挂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广州市畜牧兽医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及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广州市植物检疫站、广东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市农业局及所属单位)实施农业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自行制定本区(县级市)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市农业局及所属单位办理农业行政许可事项,首先应当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
3、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47—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其他事项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并出具告知凭证;对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第四条属市本级直接受理审批(含未设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越秀区、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黄埔区、萝岗区的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动
4、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等事项,申请人可直接登陆广州农业信息网(网址:www.gzagri.gov.cn)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也可直接到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广州市农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水产苗种生产(繁育)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防治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环境污染审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可直接到申请人所在区(县级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兽医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区(县级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
5、牧兽医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局审批。第五条市—47—农业局及所属单位进行农业行政许可,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六条对于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市农业局及所属单位应当予以执行。第二章植物检疫和农作物种子经营第一节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
6、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47—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
7、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第八条申报农业植物检疫的植物,必须符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第九条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按农业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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