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农业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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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农业局文件清农〔2015〕45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清远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市畜牧兽医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清远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清远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清远市农业局2015年3月18日清远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225-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清府办〔2012〕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第二章裁量原则第四条

3、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本机关-225-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第六条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三章裁量规则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同时并

4、处数个行政处罚种类的,除符合法定事由依法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不得自主选择确定其中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第八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如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冲突,全部适用;如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冲突,适用上位法。同一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适用。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下列材料应当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审

5、核的材料;-225-(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四)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第四章裁量程序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农业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第十二条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其他违法行

6、为实施行政处罚,应立案查处,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依程序逐级报审批准立案。第十三条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对案件应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25-第十四条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

7、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第十五条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行政处罚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

8、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225-第十六条本机关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对于违法情形较复杂、量罚情节的适用不易把握或存有较大分歧,或执法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在量罚情节或具体裁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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