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视角下旅游权利主体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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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视角下旅游权利主体探究  [摘要]权利是一个复杂的话语,从权利概念的发展来看,单纯强调权利的道德属性或是法律属性都会使权利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因为法律权利不能自证其身,它必须得到道德原理的支持,而道德权利脱离了法律的保护,将沦为被人任意诠释和篡改的文字。旅游权利也具有此属性。因此,在解读旅游权利道德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来探究旅游权利的内涵与主体是非常必要的。基于目前国内对旅游权利的理解存在的局限——将之窄化为“旅游者权利”,而这与旅游权利的属性是背道而驰的。旅游权利不仅指旅游者的权利,还包括了旅游企业及当地居民的权利。尤其对处于被忽视状态的当地居民的权利,唯有正视且

2、关注它,才能真正实现旅游权利的道德属性与法律属性的完美结合。[关键词]权利;道德权利;法律权利;旅游权利;权利主体[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16当旅游立法被国家提上议事日程,旅游权利也随之被日益关注。基于立法视野的旅游权利的研究过分注重旅游权利的实用性,而忽略了旅游权利的正当性。在原本不多的旅游权利的研究中,对旅游权利主体的研究更为鲜见。但是,正如麦克贝斯(Macbeth)所认为的,在制定政策、规划、开发和管理的过程中,考虑主体的立场、观点的道德性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当价值因素与道德因素被纳入考量时,旅游现象才能被充分地了解。该观点正与权利的属性不谋而合,因此

3、,从旅游权利的属性出发去探究权利主体是必要的,也为旅游权利的立法提供正当性支持。一、国内学者对旅游权利主体的界定国内对旅游权利的研究大都停留在权利的规范性视野,而对于旅游权利正当性的考虑则鲜有涉及。旅游权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权利的构成以及旅游权利与立法关系方面的解读。夏赞才等从旅游权利的依据入手,根据世界上最早的旅游权利法律规定以及旅游权利在历史上各个不同时期的发展,认为旅游权利的主张集中在普遍旅游权层面,而普遍旅游权利则由3个基本方面构成:自由旅行权(freetotravel)、带薪休假权(paidholiday)和友善接待权(hospitality),并对这3个权利进

4、行阐述。文章虽然提出了旅游权利主体关注的是“所有人和旅游者”两方面,但由于旅游者仅仅是旅游权利的践行者,对旅游者权利的主张是以普遍旅游权为前提的,而且是具体的、细节性的,多附加在旅游者这一特殊身份上的,因而文章基本上是将旅游权利等同于旅游者的权利。16刘红婴则从另外的层面来表述旅游权,认为旅游权不可能脱离开相应的概念群。它与劳动权、休息权、娱乐权、带薪休假权、环境权和人类共同遗产权等相关的亲缘权利构成一个相辅相生的概念群落。主张旅游权是通过个人权利的实现而阐发人类旅游行为的大意义,达到互相尊重、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她认为旅游权的性质可概括为3方面:第一,旅游权是一种具有普遍

5、性的个人权利。旅游权的实现由每一个个人来完成,并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第二,旅游权具有文化权利的属性。在当今文化多元的价值体系中,旅游行为的文化目的非常突出,因而旅游者有享受和欣赏各种文化的权利。通过实施这种权利,能够促进人类的和平和进步。第三,旅游权也兼有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特点。张永奇根据中国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从“宪法公民权利”中分离出“公民旅游权”,分析了这一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为公众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实际上,他所提及的公民旅游权就是旅游者的权利。汤静则在解读《旅游权利法案》的基础上,提出以该法案为主导,我国在制定旅游基本法时应转化和吸纳其相

6、关原则、制度与规范,确定我国旅游基本法的原则;依据其精神,构筑我国旅游基本法的核心制度;引入其规范,构建我国旅游基本法的规范体系。16戴斌等指出旅游权利是旅游立法的宗旨和目标,旅游立法的根本宗旨只可能是指向公民旅游权利的实现和旅游权益的保障,而不应当是为了调整部门权力关系和商业机构的利益分配,即旅游立法根本宗旨应当是保护公民的旅游权利,其价值取向应以游客为本,并借助旅游立法推动旅游休闲产业健康发展。综上所见,除了有一篇稍微提到旅游权利的主体应包括旅游者、旅游企业等以外,其余的几乎都将享有旅游权利的主体有意或无意地定义为“旅游者权利”,即将旅游权利的主体等同于旅游者。但是,众

7、所周知,旅游权利不仅仅等同于旅游者权利,它是对旅游权利的解读不充分的体现。如果在对旅游权利的解读不充分的基础上来主导立法并形成法律,其结果必将是危险且难以获得正当性支持的。旅游立法所关注的旅游权利的主体不应当仅仅是旅游者,而应当为保障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权利的正当性自身来定义旅游权利的主体。尤其从当今中国旅游业发展中所遇到的困境上看,探究旅游权利的属性,明确旅游权利的主体,从而引导旅游立法,是实现旅游业良性发展的必要保障。二、从权利的发展路径探究旅游权利的属性权利论是近几十年兴起的理论,权利是一个复杂的话语。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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