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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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探究  作者简介:张金诏(1988—)男,汉族,四川遂宁人,硕士研究生,单位:四川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郭逢兵(1988—)男,汉族,四川内江人,硕士研究生,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身权立法的不断完善,作为保障人身权方式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显得尤为重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已被承认和确立,但其适用主体存在诸多争议。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胎儿可附条件的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人身损害一、前言9自然人对生命权、身体权、

2、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需求的满足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主体的个体心理需求的满足。当自然人对其享有的人格利益被他人非法侵害时,不仅会造成受害人本人精神痛苦,也会造成精神利益减损。理论界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实际上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①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指对除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外的其他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一种损害赔偿;而精神痛苦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心理痛苦时,通过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给予受害人的一种补偿,期能给受害人的心理予抚慰。而当侵权行为仅造成受害人生理痛苦并未导致严重的心理痛

3、苦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当前述的几种责任形式无法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时,方可适用财产赔偿责任形式,即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知,精神痛苦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核心要素,这就对精神痛苦的主体提出了要求。9最早从法律上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的是法国,法国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除因侵权行为受损害的人有权提请精神损害赔偿外,受害人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订婚者、认领子女可因受害人受侵害致使本人遭受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②英国则不仅限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本人,但凡经历过这种灾难事件的人都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日本民法规定,除因侵

4、权行为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外,判例上还承认法人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③从比较法可知,法国只有受害者和关系密切的亲属,英国较之扩展到事件经历人,而日本的精神痛苦主体最广泛,除了自然人还包括法人。我国普遍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是自然人,认为精神损害是对自然人的精神活动损害,造成自然人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而这种痛苦又源于自然人的心理活动,心理活动又为人脑特有的机能。所以只有人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但将精神痛苦的主体仅限于受害人,这使得精神损害赔偿使用对象较小。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界定1、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的事实,因有自然生命而具

5、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存在是一种自然现象。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及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把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认为,自然人须具备健全的生理和心理,且能感知精神痛苦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那么无感知痛苦能力的幼童和心神丧失之人是否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呢?关于无痛苦知觉的幼童和心神丧失的人遭受侵害时,能否因无痛苦感知能力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学说判例上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痛苦感受能力必要说。该说认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必须是对痛苦有感受能力,否则,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达不到任何目。

6、二、痛苦感受能力不必要说。该说认为对痛苦有无感知能力非必要条件,对痛苦没有感知能力的人仍然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9比较而言,我们得肯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抚慰受害人的功能,除此之外,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惩罚性功能、补偿功能。第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仅有抚慰功能,进而得出对痛苦无感知能力之人因感觉不到痛苦而不需要抚慰的结论。那么当无痛苦感知能力的幼童年长或者心神丧失之人恢复心智时是否又以诉讼时效已过期为由否定其胜诉权。如果是这样,这将是对受害人的莫大不公。这是法律追求的正义吗?显然,无感受痛苦能力之人仍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2、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

7、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知,法人虽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不享有以自然人身体存在为前提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如生命权、健康权、配偶权、亲权等,只享有其他人格权,如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当法人的这些人格权遭到侵害时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学界有不同观点。9法人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内容,那么法人的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时所导致的无形损害,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观点认为:其一、法人作为拟制主体是没有感受精神痛苦的生理和心理机能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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