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之探析

胎儿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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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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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之探析胎儿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之探析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侵权引起的人身权利损害而产生,学界对自然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已经达成共识,而胎儿作为一类特殊的存在其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尚有待研究。本文主要从胎儿是否有受侵害的可能及现有的对胎儿利益保护的途径出发,探析胎儿能否就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胎儿受侵害的可能胎儿作为母体内的存在,是否有被加害人行为侵害的可能?之前的传统民法习惯于将对怀孕妇女的身体的侵害行为单纯看作侵害了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而忽视了加害行为对孕妇体内胎儿身体和

2、健康的侵害,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母体的伤害无疑会影响到胎儿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对母体的伤害直接作用到孕妇体内的胎儿身上的情况下更是对胎儿的直接伤害。伴随着医学的进步,对胎儿的出生前的损害事由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能够有明确的界定。对胎儿会遭受加害行为侵害的事实,已无异议。随着现代生活的意外事故、工业事故、医药事故的不断增多,人在出生前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其出生后健康、身体受到损害的情形日益严重。如果坚持将胎儿的损害与其母亲的身体损害视为同一,无疑对胎儿的保护大大不利。面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寻求胎儿保护的法律上依据。二、对胎

3、儿身体、健康法律保护的途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可能是未来的自然人,其未出生,并不能享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在胎儿的利益遭受侵害时,如何能够得到法律上的独立保护?各国和地区的规定并不相同。(一)我国相关规定我国继承法中有关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但这并不能说明例外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特留份的规定只是将财产预留,并不是直接归于胎儿,胎儿必须活产出生,取得了权利能力,才能够取得继承的财产。我国是不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胎儿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并不能单独请求损害赔偿。(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4、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已出生。”对胎儿权利能力的范围采概括原则,关于胎儿之利益视为已出生,但不涉及义务的负担。通说认为,该条法律的规范意旨在于:“胎儿于出生前,即取得权利能力,倘将来死产,则溯及的丧失其权利能力。”[1]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认定为是关于胎儿利益之范围,胎儿是有权利能力的。是故胎儿未出生,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人侵害了胎儿利益,胎儿的将来亲权行使人可以作为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胎儿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若胎儿出生为死产者,则胎儿权利溯及的不存在,胎儿溯及的丧失其权利能

5、力,法定代理人应按照不当得利返还所受赔偿。(三)德国的相关规定德国关于未出生胎儿利益的保护,没有在权利能力理论上寻求突破。因为他们认为关于出生前侵害能否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不是胎儿有无权利能力的问题,而是侵害的问题。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因出生而存在,但此并不改变人于出生前在生物体上存在之事实。人之生命何时开始,自何时起应受保护,与其自何时起始得以一个个体之人而存在享有权利能力,系属二事,不可混淆。[2]故而他们肯定自然人出生后能对其作为胎儿时受到的侵害请求损害赔偿。(四)美国的相关规定关于出生前侵害之损害赔偿,美国多数州采

6、肯定说,胎儿只需要满足两个限制条件,就可以对胎儿期间所受的损害请求赔偿:一是胎儿必须是可发育的;二是胎儿出生时必须是活体。美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判例迅速发展起来的,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囿于民法体系内的完整一致而在理论困境中挣扎。美国法律没有涉及对权利能力突破的理论或者从侵权请求权基础理论来阐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有受理法院法官径直认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正义的要求。以上,我国对于侵害胎儿身体健康的法律救济暂时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未能一致,对胎儿利益难免保护不周;我国台湾地区对胎儿身体健康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赋予一定条件下的权

7、利能力的方式来实现的;德国不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但是基于胎儿为自然人出生前生物体存在的事实,对于自然人出生后对其作为胎儿时期受损害导致身体、健康受损的赔偿请求权是持肯定态度的;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已经通过判例承认了出生者对于其作为胎儿时期的损害的求偿权,认为肯定对胎儿时期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符合正义的要求。三、胎儿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法律选择胎儿身体、健康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似已得到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肯定。但这是否意味着胎儿也可以就其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说这些赔偿里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

8、偿?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受侵害而导致精神损害,而所谓精神损害就是指精神痛苦。所以现在的问题是:胎儿是否有精神痛苦?不同的法律选择将导致迥然不同的法律推论。[3](一)我国台湾地区的保护途径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的规定,胎儿关于其利益之规定,视为有权利能力。胎儿的权利能力区别于一般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仅于利益范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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