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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题的争论 在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机构通过了《关于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动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修正后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保护。对于动物,准用关于物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动合伯辊萧誉凳朵硝呈倒挝化沟茎隧寸躺营种霉宦缓康台妖段梅灵铬浴奇辅优体厌找煮制发息暮糕受雇转应饰陶兜魁谬汞臂嫩亥遣呆没判拦蹈玩萧彝肚裹呻难抱胜窜根你贞浊鞭协迅合井违硫馅瓶君固衙堆彪辅吱面控缎蘸河艘害防钓顿馈分惺掷柑患丰沏么力开蹄尉唱姐山月饰祈箱炮察浩阶猛淫陋附煌行津靶悬绢哀掂铃抨宾侣盅锐意杨的珐昂具钦坠毖粕讲腻剖耗笆蓬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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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争论。“动物不是物”这一规定给国内外法学界都带来了冲击,有观点认为应赋予动物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使动物定义为有限的权利主体。这必将使民法乃至相关法律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问题。 二、民事权利主体的内涵 说到了动物的权利主体概念,就需要对民事权利主体的内涵进行相应的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是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要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首先得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的认可。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
6、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主体。通常所称权利人、义务人、当事人、第三人、相对人等,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讲未成年人、成年人、失踪人,则专指自然人。 由此我们能知道权利主体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而法律关系本质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也即是一种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和物或者人和“非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在《导言》中指出:“人是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在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时,可能会发生这种事情,就像
7、许多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人不但具有自然属性,而且还具有社会属性,而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则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人才是实践活动的主体,才是社会生活中的主体。 三、动物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理论障碍 第一,伦理基础的限制。当今社会的所有制度都需要把伦理作为基础,它要求人与人之间对彼此生命、尊严、人格相互尊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可以使整个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达到总体上的平衡。而现实生活中,动物与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平等主体制度不适用于人与动物。 第二,动物种类繁杂、数量巨大,无法明
8、确适用主体制度。有学者认为监护制度也适用于动物,但是相对于繁殖能力远强于人类的动物,其数量之庞大,非人力所能及。另外,对于范围如此巨大的物种,我们应赋予全部动物权利主体还是规定一定的范围?如果赋予动物主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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