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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责任下精神损害赔偿探究[摘要]现实生活繁杂多样,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更是不胜枚举。它们大多援引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公平责任在其之外作为一种补偿性的规则加以适用。侵权中难免对受害方造成精神损害,面对精神损害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现有规定的分析,探讨两者的功能及相互间的作用,提出公平责任制度下不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关键词]公平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功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51-0
2、1一、问题的由来(一)相关概念的规定1.公平责任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未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让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显失公平时,由行为人适当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合理分担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精神损害的救济手段,是指权利主体因一般人格权及其他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及各种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二)理论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现状公平责任只适用于造成财产损失案件,这是学术界较为一致的看法。
3、这种财产损失既可能是因为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也可能是因为人身权益被侵害而产生的,但这种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纯粹经济上损失等皆不能获得分担,这是由公平责任类似于社会救济的特性所决定的,行为人行为的非可归责性也是限制其损失分担范围的重要原因。(三)对既有解决方案的评价在财产损害的前提下,因为财产损害可以得以弥补和恢复,而且弥补财产损害的代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损害的分担是可能的。而在精神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仅以由于精神痛苦具有极大的专属性,无法由他人代替或分担,因此对一
4、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不予赔偿,是否是对“有损害就有赔偿”这一民事赔偿定律的亵渎,法律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怎样实现?因此,对于公平责任下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二、对问题的探讨与分析(一)公平责任和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上的比较比较公平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别在于行为是否有过错。公平责任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失的发生均无过错,而精神损害赔偿惩罚功能的前提就是侵权人的过错。正如成立侵权责任也未必有精神损害赔偿一样,不构成侵权责任而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就更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
5、偿。(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明显的表现,即除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以外,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首先要确定的就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这正是反映加害人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在适用公平责任的时候,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行为人的行为因此也不具有应受惩罚性。因此,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来看,公平责任中是不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三)精神损害赔偿抚慰功能分析首先,受害人遭受到精神损害后,通过使别人的财产减少从而自己的财产增加确实可能获得
6、精神上的安慰和心理满足,但这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抚慰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使行为人得到惩罚;一是受害人得到一笔财产。公平责任下,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应受惩罚性,因此公平责任下的抚慰只可能是来自于受害人得到一笔财产。其次,从善意或人性本善的角度来看,财产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人的精神愉悦,使一个没有过错的人受到损害而使自己的财产增加并不见得就可以得到精神抚慰,相反却可能因为得到“不义”之财而惴惴不安。(四)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公平责任的制度功能首先,公平责任的制度功能在于,分散当事人的损害、实现结果
7、意义上的实质公平,使特定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由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分担,从而使失衡的利益关系能够经过法律的调整而恢复平衡。公平责任的最终表现将是使一个毫无过错的人为自己的正常活动付出了代价。其次,公平责任之下,当事人并无任何可谴责的事由,仅仅是为了分担损失,要求当事人承担对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这个损害不可量化、无法预测,那么人们可能将裹足不前,使本应享有的自由大大受到限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进步。既然精神损害无法弥补,为什么又非要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来给予抚慰或受到惩罚呢?这对于公平责任下的行为人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8、,这又造成了另一方面的不公平。三、结论公平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很宽泛,它往往用于解决不宜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解决的侵权纠纷。未来公平责任仍有适宜其存在的土壤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也要注意对公平责任的适用不能泛化,在某些方面还要加以限定,从而使公平责任制度的功效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公平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无法在公平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在公平责任中强行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将极大地妨碍了人们的行动自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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