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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役男出境处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1-09-10【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年满十八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届满四十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役龄男子(以下简称役男)申请出境,依本办法及入出境相关法令办理。第3条本办法所称出境,系指离开台湾地区。前项台湾地区,系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所定之台湾地区。第4条役男申请出境应经核准,其限制如下:一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出国研究、进修、表演、比赛、访问、受训或实习等原因申请出境者
2、,最长不得逾一年。二未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代表国家出国表演或比赛等原因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三个月。三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经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个月。役男申请进入大陆地区者,准用前项规定办理。第5条役龄前出境,于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国外就学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向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申请再出境;其在国内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二个月:一在国外就读经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1二就学最高年龄,大学至二十四岁,研究所硕士班至二十七岁,博士班至
3、三十岁,均计算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学学制超过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长就学最高年龄一岁,毕业后接续就读硕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顺延就学最高年龄,其顺延博士班就读最高年龄以三十三岁为限。前项役男返国停留期限届满,须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规定向境管局办理,最长不得逾二个月:一因重病、意外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检附就医医院诊断书及相关证明者。二因就读学校尚在连续假期间,检附经验证之就读学校所开具之假期期间证明者。役龄前出境,于十九岁征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门就读之役男,准用前二项规定办理。第一项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陆地区
4、就读。但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于届满十六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陆地区,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于届役龄后申请再出境,应检附父或母任职证明及其与父母于大陆地区居住之证明,并准用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规定办理。前项役男于届满十六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年满十九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年期间。曾返台连续停留时间逾二个月,或父或母曾返台连续停留时间逾二个月者,视为不符合前项在大陆地区与父母共同居住之规定。第6条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国前,不得委讬他人申请再出境;出境
5、及入境期限之时间计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第7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在学役男申请出境,由其就读学校检附相关证明,向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核准。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未在学役男申请出境,由其自行检附相关证明,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核准。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役男申请出境,由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核准。但在学役男且经核准缓征者,得由境管局依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之缓征资料核准。前项未在学役男因上远洋作业渔船工作者,由船东出具保证书,且经辖区渔会证明后提出申请;因参加政府机关主办之航海、轮机、电讯、渔捞、加工、制造或冷冻等专
6、业训练,须上远洋作业渔船实习者,由主办训练单位提出申请。前项远洋作业渔船,系指总吨数在一百吨以上或经渔业主管机关核准从事对外渔业合作或以国外基地作业之渔船。第8条役男出境期限届满,因重病、意外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国须延期者,2应检附经验证之当地就医医院诊断书及相关证明,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延期返国,由乡(镇、市、区)公所转报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申请延期返国期限每次不得逾二个月,延期期限届满,延期原因继续存在者,应出具经验证之最近诊疗及相关证明,重新申请延期返国。现任驻外外交人员之子,随父或母出境而就学者,
7、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向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延期返国,每次不得逾三年;其就学年龄、返国停留期限与延期出境,依第五条规定办理。驻香港或澳门人员之子准用之。在远洋作业渔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国须延期者,由船东检具相关证明,并出具保证书经辖区渔会证明后,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延期返国,转报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征集梯次时止。但最长不得逾年满二十四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9条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一已列入梯次征集对象者。二经通知征兵体检处理者。三归国侨民及侨生,依归国侨民服役办法规定,依法应履行兵
8、役义务者。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规应管制出境者。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役男,因直系血亲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须出境探病或奔丧者,检附经验证之相关证明,经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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