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役男出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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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內政部役政署12011/09/01內容大綱「出境」及「臺灣地區」之定義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及其限制「役齡前(或19歲)出境」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出境逾期未歸之「催告」程序、「延期返國」之申請役男之「限制出境」、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役男之配合處理規定其他有關出境之規定22011/09/01「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發布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0995009520號令修正發布第4、5、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99年12月31日生效)修正第4條條文-放寬未在學役男出境6個月、短期觀光出境4個月修正第5條條文-放寬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再出境學歷為高中以上修正第17條條文-配合第5條第1項第1款修正條文,增列部分文字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00830323號令修正發布第4、5、7、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100年8月1日生效)修正第4條條文-增列19歲年底前國外入學、採認之大陸大學入學修正第5條條文-增列19歲國外就學申請再出境、採認就學再出境修正第7條條文-增列19歲年底前出境就學之申請程序修正第11條

3、條文-增列19歲年底前出境就學應繳附文件驗證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32011/09/01「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 整體概念「役男」-19至36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處理」-程序之處理、役男之管理、服役之管制「辦法」-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管理的內容-役男未經申請不得出國、出境之申請、延期返國之申請、出境動態清查、逾期返國之處理、逾期未歸之處理、限制出境與解除限制出境、申請再出境與延期出境、有關出境之規定42

4、011/09/01導言役男出境須經申請核准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役男入境無申請核准問題(無黑名單)役男不同對象須依不同條款申請出境不同條款申請出境須經不同機關核准核准役男出境後要能有效控管急急急萬事莫如出境急52011/09/01「出境」及「臺灣地區」之定義出境§3-1臺灣地區§3-2役男(19至36歲)§262011/09/01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及其限制第4條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第5條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經核准出境就學,於19歲年底前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役男出境之申請程序役男申請

5、進入大陸地區者§4-2§4-1-1§4-1-2§4-1-3§4-1-4§4-1-5§4-1-6§4-1-7§5-1§5-2§5-3§5-4§9-2§10-2§16-272011/09/01國內一般役男之申請出境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4-1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

6、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五、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六、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

7、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4-282011/09/01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及延期出境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

8、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5-1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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