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网络反腐和诽谤格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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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下网络反腐和诽谤格局研究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网络实名制,并赋予公民要求删除网络信息的权利,这些规范可能改变当前网络反腐的态势,使得一些批评、监督信息陷入“网络诽谤”的泥淖。在反腐败权威机构普遍倡导实名举报的背景下,应对删除网络信息的权利附加一定条件,要求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以防止此项权利被滥用,妨碍网络反腐正常开展。【关键词】网络实名制;网络反腐;网络诽谤;权利博弈;举证10作为公众话语表达和话语权实现相对宽松的平台,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以及QQ、BBS等各类社交媒体近年来受到国内公众的广泛青睐,成为公众舆论发起的重要

2、场所,网络舆论迅速崛起成为中国社会重要的“主流”建设性力量,方兴未艾的网络反腐则堪称网络媒体发挥其积极作用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自媒体与社交媒体的低门槛也使一些人能轻易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有意传播别有用心的信息,散布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名誉等,而网络信息流通具有快速性与广泛性,使得大量谣言与不实信息在短时间内大范围扩散,演变成颇具典型性的网络诽谤现象,网络诽谤等现象的存在,大大降低了网络反腐的意义和价值,使得微博等网络媒体开拓的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监督干部行为、问责权力运行的空间被扭曲,微博保障公众话语权的权威性也将逐步被消解。[1]2012年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

3、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是我国开展网络立法的重要举措,其条文对于规范网络反腐、网络诽谤将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可能改变今后网络反腐的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针对这一网络新规出台可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反腐与网络诽谤的分野,使得网民能够有序开展网络反腐。新规核心:强化信息安全保护国家此次网络立法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当前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

4、简称《决定》)贯彻了加重网络信息发布者责任、增加网络信息涉及者权利的基本思路,一方面采取网络实名制,另一方面赋予公民要求删除网络信息的权利。10采取网络实名制的规定来源于《决定》的第一条:“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该条文与其他条文共同推行了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实行网络身份管理,用公众熟悉的话说就是实行网络实名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民法专家王利明分析,我国网上实名制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目前仅限于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即利用信息发

5、布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需要使用后台实名制。例如,利用博客、BBS等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必须注册实名,如果从事其他的网络活动,则无须使用实名制。[2]按此说法理解,今后公众借助微博、博客、BBS等信息平台发布反腐信息,将纳入网络实名管理的范畴,网民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才能进行网络反腐活动,才能在网络上披露有关人员腐败、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信息。在严格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大环境下,网络反腐行为都将归入实名举报的范畴。10我国对于公民防范网络诽谤等网络信息侵害的保护力度,则呈现出逐步加大的态势。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

6、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范,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但对于被这些网络信息涉及的公民而言,并未被确认为一项权利,即被侵害合法权益的一方不享有删除网络信息的权利,难以在第一时间获取救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

7、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我们不妨将决定赋予公民的此项权利简称为“网络信息删除权”。这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直接授予公民“网络信息删除权”之后,如果公民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网络信息的侵害,可在第一时间行使“网络信息删除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以尽快消除有害信息造成的影响。由于此次立法的核心宗旨是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因而这两项规定本身并没有不妥,但落实在网络反腐领域则难免发生“异化”:一方面,许多腐败分子、违法违纪人员在轰然倒塌前大权在握,可以动用各种资源和力量,很容易借助立法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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