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征收中土地增值收益权保障不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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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地征收中土地增值收益权保障不足问题研究  摘要: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土地征收中土地增值收益权的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对其原因的分析对目前城镇化的指导尤为紧要。本文从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地方政府征收操作的不规范、现有税收制度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影响及行政权对产权干涉等角度都对农村集体对土地增值收益权能保障不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关键词:农地征收、土地增值收益权、权能保障不足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地非农化的速度也随之加快。鉴于我国特殊的城乡

2、二元土地制度,农地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所有权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引起收益的剧增,土地非农用途带来的增值收益及分配,并没有在产权交易中体现出来。但与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地方政府在征收操作过程中的不合理,农地增值收益本身的形成机制和分配机制的不完善,都导致了农地增值收益权能保障问题日益突出。鉴于此,本篇论文基于对农地征收的现状分析,探其原因,并对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权能保障不足问题予以分析。11有关农地征收增值收益权能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致使农地增值收益权能保障不足在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划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让渡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可分为农村土地的绝对增值和相对增值;其中征收过程中土地用途改变是土地相对增值的重要来源之一。现有法律法规对土地增值收益及增值收益权能补偿规定,没有增值收益权的保障土地增值收益一般认为是土地出让总价减去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和相关业务费等五项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具体包括支付给农民的

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政府收取的各类税费和获得的出让金纯收益,但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增值收益的范围、具体包括的费用项目以及专项费用的归属。现有法律法规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性用地界定不清晰,缺乏相应细分的土地征收办法及补偿实施细则11我国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按照土地用途可初步划分为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但不同用地的增值收益价格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调整因地制宜,无相关细则。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国中央关于推行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改革征地

5、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公共利益”被严格限定在“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范围,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公共利益”目前可以扩大到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关的活动范围内。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公益性建设用地”的界定不明晰,极易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公益性”理解泛化,借“公共利益”名义开发经营性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虽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进行经营性开发时必须先由政府征用转

6、为国有建设用地之后,才可进行房地产等土地开发等;但尚未出台细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办法,从而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权能的保障不足问题突出。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农村集体增值收益权能保障的发展考虑1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虽为土地所有者但不享有所有权派生出的土地处分权,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特殊的产权结构使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发展权和增值收益权权能缺失。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增值收益保障措施只停留在补偿层面,仅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为改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至10倍,安置补

7、助费4至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二者的综合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的标准来执行。“此具有一次性补偿性质的征收补偿标准在我国现状下是不合理的。随着我国国有土地市场化操作的成熟,土地稀缺性成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化,导致增值收益显化的动机。土地相对价值得以剧增,但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幅度却远不及地价的涨幅,根据1995年—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土地出让价格平均上涨3.6倍而征地补偿标准值只提高0.5倍,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增值收益权能的保障缺乏发展的考虑。农地征收操作欠规范

8、导致增值收益权能缺乏保障1.地方政府单方面决定征地及其补偿条件,缺乏和被征地所有者的沟通协商11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策》中明确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和农户的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等”即征地组织机关要将拟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民,但在本次实际调研S村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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