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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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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環境勞動立法體系勞動法的法源與適用原則勞工保險條例職業訓練法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集體勞資關係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學習目的了解勞動立法的體系與其間之關係。知悉勞動立法法法源之意義以及法令適用之原則。討論勞工保險的規定及企業勞保實務。描述職業訓練法對於企業辦理訓練之規範。熟悉勞動基準法在人力資源管理中之應用。探討就業服務法對於公平就業與外國人聘僱之規定。說明企業如何替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說明政府對於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保護措施。了解
2、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之規範。描述就業保險法對於失業保險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規定。探討企業大量解雇勞工時應注意事項。描述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於新退休金制度之規定。3.1勞動立法體系圖3-1無政府法令介入下之勞動條件3.1勞動立法體系圖3-2個別勞動保護法下的勞動條件3.1勞動立法體系圖3-3集體勞動關係立法下的勞動條件3.2勞動法的法源與適用原則首先要了解法源的位階關係。如果兩項法源是不同位階關係,這時候應依據位階原則與有利原則來決定何者優先適用。但是如果位階較低之法源較有利於勞工時則應採有利原則,。如果兩項競合的法源是相同位階關係,
3、這時在法令適用上應採取代替原則與特別原則。3.3勞工保險條例一、勞工保險種類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二、保險對象強制保險對象自願加保對象繼續加保對象三、保險效力(民國47年4月21日公布,92年1月29日最新修正)3.3勞工保險條例四、保險費率與分擔比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率如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的6.5%。自92年元月1日起就業保險實施後,保費調降為5.5%。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3.3勞工保險條例普通事故保險費之分擔比例:勞工類別被保險人政府投保單位有一
4、定雇主之勞工20%10%70%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60%40%0%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20%80%0%外僱船員80%20%0%被裁減資遣續保者80%20%0%3.3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保險費之分擔比例:勞工類別被保險人政府投保單位有一定雇主之勞工0%0%100%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60%40%0%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20%80%0%外僱船員80%20%0%被裁減資遣續保者80%20%0%3.3勞工保險條例五、保險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醫療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3.4職業訓練法
5、主要內容在於規定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職業訓練的定義及其實施方式、職業訓練機構、技能檢定及發證等,多屬政府應辦理事項。(民國72年12月5日公布,91年5月29日最新修正)3.5勞動基準法一、適用對象勞動基準法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否則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91年12月25日最新修正)3.5勞動基準法二、勞動契約與任用管理對於人員的招募任用,勞動基準法僅有最低年齡之限制,依法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就業
6、服務法第五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3.5勞動基準法二、勞動契約與任用管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2%。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3.5勞動基準法二、勞動契約與任用管理在原住民工作保障方面,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
7、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其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由於定期契約對勞工而言,相對不利,故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僅限於以下幾種性質: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3.5勞動基準法二、勞動契約與任用管理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如下: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預告勞工
8、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予預告期間,其期間如下: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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