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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四) 第七章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以下五种合同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的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实际违约。 (2)第108条: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加顾合同的阶段 (1)磋商阶段: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的权利
2、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的,所以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 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②债务标
3、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 ①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有四种: a.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b.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我们这里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部分构成:直接损失
4、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甲出卖货物给乙,乙转卖给丙。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的损失可能包括: (1)为了签订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无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现在的市价相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乙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制: a.可预见规则;b.第119条:减轻损失义务(不真
5、正义务) ②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应优先考试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
6、有简单惩罚性。 例: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约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的货又不合作。这时,由于定金、
7、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00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第121条。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因为丙的原因对乙违约。乙不能直接追究丙的责任,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后再由甲追究丙的责任。 五、竞合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最常见的形态:加害给付,即指一方违约,并引起对方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 有三种处理办法: (1)一并行使:侵权+违约; (2)法律规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种; (3)当事人选择一种行使。 合同法解释(一)第
8、30条:在一审开庭之前,可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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