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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争议和化解策略 当前,实习已经成为大学生获取理想工作岗位的重要环节,实习对于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弥补其工作经验的不足、促进其综合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学生实习大军已然成为各行业开展工作的新生力量,同时,他们也是我国极其重要的潜在的人力资源。但是,高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尤其是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而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却缺乏相应的、系统的制度支持,高校实习生在权利享有、实现乃至救济层面都存在极大的障碍,实乃为制度上的弱势群体。①如何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进行有效地保护,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高校实习生劳动
2、权益保护的争点在于该类实习生的身份界定,他们到底是属于学生还是劳动者?显然,如果试图在劳动法律制度框架下实现对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他们应当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然而,这个问题在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都存在巨大的分歧与困惑。 学生与劳动者身份是否兼容 实习期间,由“实习生”这一特殊主体构成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该法律关系的主体牵涉到高校、实习单位、高校学生,内容上涉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客体包含实习生的行为、智力成果等。在缺乏相应规范支撑的情况下,对该类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和处理都还相对模糊,争议集中体现在对高校实习生之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之关系认知,理论
3、上有“兼容说”和“不兼容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身份不兼容说”的基本观点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于学生而非劳动者身份,故高校实习生之权益受侵害不应简单纳入劳动法律制度的保护,而应寻求新的、多元化保护机制。该学说的主要依据是: 1.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不能将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简单引入劳动法范畴,否则会导致劳动法调整对象无限扩大。实习本质上仍然属于教育的组成部分。高校实习生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组织管理归学校,其行为自由受到限制,很难获得劳动者的身份。另外,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并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调
4、整的劳动关系。 2.有学者通过对相关法规的解读认为,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法强调的是因就业形成的劳动关系,实习只是学习的一种补充形式,根本不可能视其为就业。据此,该学者认为“这从根本上排除了(高校实习生)适用劳动法的可能性”. 3.另有学者基于劳动法律体系的保障措施进行分析,认为劳动法包括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劳动合同制度、基准工资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制度等。如果将全日制大学生也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5、势必牵涉到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缴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将大学生纳入并不合时宜,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现行各劳动法律规范也都没有将学生纳入进来的考虑。④“身份不兼容说”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出发,从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保障措施等若干方面,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学生身份”而非“劳动者”身份,大学生因其主体资格的特殊性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除通过传统的民法规范,例如违约、侵权的路径进行保护外,可采取的措施还有:尽快出台规范高校实习生的单行法规;地方教育部门应履行职责,督促实习协议的签署;推行责任保险。⑤持该学说的学者还认为,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把签订实
6、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实习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建议等。⑥与“身份不兼容说”相对应的是“身份兼容说”, 持该学说的学者们从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认为高校实习生应属于“劳动者”身份。其主要观点是: 1.有学者从宪法确认公民劳动权的角度、平等权、大学生弱势群体地位以及利益冲突平衡等角度出发,阐述高校实习生劳动者身份的合理性。⑦该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
7、护不应存在障碍,高校实习生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与其他劳动者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其在校生的身份在劳动法律的具体适用上存在特殊性。 2.有学者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分析认为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即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二是具备劳动能力条件。我国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包括在高等学校就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明显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满足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的要求;从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来看,也具备了相应的劳动能力。而且,前述《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