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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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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在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在思想领域中,基督教的神学居于垄断地位。它将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包含在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一个分支。无论是神学法律思想或教会法学,都为封建统治的法披上了神圣的外衣,并为教会高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进行辩解。当时的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提出了相当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在这种法律思想中,法的本质最终归结为上帝的意志或理性。如同恩格斯所说,西欧中世纪“从没落了的古代世界承受下来的唯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
2、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下”。中世纪西欧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是奥古斯丁(354—430)和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法律思想。前者沿用斯多葛派的哲学和基督教的教义,论述国家与法律的性质,藉以提高教会的地位,使之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后者则从基督教教义出发,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国家与法出于神意,创立了系统的神学法律观。从中世纪中期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西欧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即从12世纪至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和法国的人
3、文主义学派,使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大陆广为传播,为资本主义法的出现和法的统一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其间,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又一次形成了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集团,但他们是代表市民等级的世俗法学家,与僧侣法学家相对立。这种新伪法学家与近代大学的出现也是不可分的。意大利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以12世纪创立的欧洲第一所大学,即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为中心,该校最初就是从传授罗马法开始的。下面介绍本历史时期的著名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神学家、经院哲学家和法学家。他把基督教的《圣经》、以奥古斯丁为主要代表的古代基督教教父学和亚里士多德学说中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糟粕糅和在一起,再注入自己的神学
4、政治主张,从而形成了系统的新的神学法律观。在他看来,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力;法律的实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他主张法律“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法律的公布应是整个社会或负有保护公共幸福的某一个个人的事情。他的法律思想的最大特点是按他的神学体系对法律的分类。在他看来,一个包括全部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是由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所构成的;永恒法是其中最高类型的法律,神法次之,自然法和人法更次之。所谓永恒法,他认为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律,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最高类型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都从永恒法产生。所谓自然法,他认为是上帝统治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在理性动物人类的体现。人类“
5、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自然法的箴规同人类的自然倾向一致,即:趋吉向善,保全生命;追求满足或实现诸如饮食男女、繁衍延续的本能或目的;希望过社会的生活,避免愚昧,不得罪自己必须与其交往的人等。人所天然爱好的一切行动都与自然法有关,自然法对所有人都一样,因此,自然法具有普遍性和不变性。所谓人法,他认为是人依据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并最终依据永恒法制定的现行法律。他详尽论述了人法的特点:一,人法具有必要性。人身上固有善的自然习性,但不通过锻炼就能臻于完善的人是少有的,有人就易于作恶且不为忠言所动,要使他人太平和迫使某些人行善,就必须用压力和恐怖手段,即法律。二,人法渊源于永恒法并从
6、属于自然法。原因在于人法的制定同一定的权力相关,而“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同时,人法只有符合理性才能符合正义,而理性的第一个法就是自然法。三,人法虽依政体的不同而形式各异,但都是支配人类行动的准则。四,人法的效力范围和强制力有其相对性,有德行和正直的人不受法律支配,因为他们的意志同法律一致,而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的行为则受法律禁止;一国公民也不受他国法律支配。五,在守法上允许有灵活性。“需要临头无法律”,但在并不危急的情况下不允许不遵守法律。六,人法具有易变性。首先,人类理性总是处在完善过程中,人法作为调节人类行为的理性的某种命令,也要不断变化完善;其次,人也在变化,或变好或变坏,其权利义务也
7、要相应变化;另外,为全社会同意遵守的习惯,也具有法律力量,它的变化也导致法律的改变。法律的改变与否应以是否有利于公共福利为转移。所谓神法,他认为是永恒法通过《圣经》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因为神法可指导人追求永恒福祉的目的,可无误地指导人趋善避恶,可指挥和规定人的内心动作。关于法律与君主的关系,他认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君主不受法律约束”,君主高于人法,但要服从永恒法、自然法和神法,换言之,教权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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