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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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01年09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经2005年5月12日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6年8月24日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相应的责任,保证董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

2、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需选定一人)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第三条董事会应设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时,董事一人一票。第二章董事会会议制度第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3、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除法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1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

4、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董事表决

5、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6、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2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记录。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按合乎法律规定的召集人的要求,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书面送达。如遇紧急情况,在董事长认为必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监事会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总裁提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等情况下应当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

7、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时还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

8、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七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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