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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墨市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文号:即政发[2002]14号发布日期:2002-3-20即墨市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水源地的安全利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环保局对全市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利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负责本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按规定对水源一级保护
2、区内的现有污染源实施搬迁。第四条对全市水源地中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划定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大沽河即墨段堤坝外脚100米,墨水河东障村上游堤坝外脚50米范围内,王圈水库、石棚水库、挪城水库、宋化泉水库堤坝外脚50米内或防洪水位线以内,划定为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水域、陆域范围内,王圈水库、石棚水库、挪城水库、宋化泉水库上游至发源地水域堤坝外500米范围内,划定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市区、镇、村集中式供水,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时,水井周围30米范围内划定为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划定为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
3、第五条地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平衡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3.禁止从事畜禽养殖、放牧及种植活动;4.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5.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6.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7.禁止洗澡、洗衣、洗车等污染水域的行为;8.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9.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及其它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由有关镇、街道办事处限期搬迁或拆除。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严格按照规划,控制新批建住宅
4、,并制定规划,有组织地搬迁。二、二级保护区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不准从事畜禽养殖和放牧活动;第六条地下水源保护区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2.禁止储存化工原料、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3.禁止从事畜禽养殖和放牧活动;4.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5.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水源的项目,已建成的要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物质及废弃物堆放场
5、所,已设置的要搬迁。禁止利用未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第七条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所有建设项目,须先征得水利和环保部门的同意。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水源地,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第九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环保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6、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第十二条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项目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三条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的,由市环保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第十五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
7、它有害废弃物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水环境平衡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的,由市水利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其它规定,水利、土地、卫生、公安、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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