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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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全县水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规精神,结合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域内xx河xx段、xx湖饮用水源地、xx河饮用水源地等集中式地表水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本辖

2、区内供水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委宣传部、县卫计委、县农委、县交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县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县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将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纳入全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既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又有效防止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  第六条按照不同水

3、源地类型、水域特点和防护要求,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理界限,有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保护。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划定我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具体保护区范围。  第八条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分为河流型和湖泊型,分别为xx河xx水源地、xx河饮用水源地和xx湖饮用水源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划分如下:(一)xx河xx水源地包括第x自来水厂和xx水厂x个水源地,取水口分别为x水厂xx坝取水口和xx水厂中运河xx取水口。  1.第二自

4、来水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为:xxxxxxxxxxxxxxxxxx。  2.xx水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为:xxxxxxxxxxxxx。(二)xx河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为:xxxxxxxxxxxxxxx。  (三)xx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为:xxxxxxxxxxxxxxxxx。  第九条 县环保局在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分界处设置醒目标志牌。第三章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条在xx河xx水源地、xx河饮用水源地和xx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一条在xx河xx水源地、xx河饮用水源地和xx湖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

5、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刷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物、放射性废物或含有病原体的废物以及省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

6、二条在xx河xx水源地、xx河饮用水源地和xx湖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二)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三)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三条在xx河xx水源地、xx河饮用水源地和xx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

7、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四)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政府成立xx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组织县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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