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事管理之加班制度的建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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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傅艳红律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01室TEL.企业人事管理之加班制度的建立一、部分情况是否属于加班行为的分析(一)观点:劳动者仅凭考勤记录为证据证明平时加班行为的,一般难以支持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业务管理岗工作。2014年8月27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原告在工作日加班168小时,休息日加班28天,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相应的加班工资。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249.36元;2、被告支付加班工资46785

2、.01元。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加班工资的请求。原告主张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延时加班168小时,双休日加班28天,法定节假日1天,被告单位设立有考勤制度,被告应当提供考勤记录,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此,本院认为,考勤记录只能证明劳动者到达及离开单位的时间,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劳动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提前到达或推迟离开单位,因此,提前打卡或者延迟打卡考勤都不能必然得出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亦不排除系其个人原因滞留单位所致,故打卡考勤时间的提前或延迟不能作为足以证明是否存在加班的有效证据,即使被告未能提供考勤记录,本院据此推定对被告不利,

3、该不利法律后果亦不能免除原告应当对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就加班的事实提供了其工作电子邮件予以证明,有些电子邮件内容显示被告安排加班会以邮件的形式进行通知,包括下班后需要延迟加班,这一事实也可以反证被告给原告安排加班的证据原告是可以持有的,即通知加班的邮件。根据这些邮件内容,经统计,属于被告安排的加班为:2013年11月23日3.5小时、2014年4月12日7.58小时、2014年4月21日4小时,合计15.08小时,对原告该部分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加班工资776.6元(8490÷21.75÷7.58×15.08)。对原告其余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律师观点:第5页共5页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傅艳红律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01室TEL.员工卡的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公司在考勤方面的一项管理措施,从客观上来说,只能说明员工到达和离开公司的具体时间。所以,仅仅凭借电子打卡记录,难以证明员工在从事加班工作。如果劳动者仅仅依据电子打卡记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那么从证据的效力上来分析,并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电子打卡记录作为加班证明的证据效力不足。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也就难以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考勤记录,或与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加班工作成果、领导要求加班的证据等

5、)相互印证的,可以就其加班行为予以认定。案件索引:李一阁与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案【(2014)杭西民初字第2779号】(一)电子邮件只能反映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未能反映出加班工作的时间长度,不一定属于加班。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领导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导力公司)、深圳市天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知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34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中关于加班费的判决,申请再审称:1.加班工作的邮件记录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应支付加班费,二审判决不予确认错误;2

6、.在二审中,加班工作的邮件记录已是双方认可的事实,法官否定其真实性是错误的;3.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证明编写项目方案内容和发送工作邮件等加班事实存在,领导力公司有管理员工出勤的义务,对加班时间的小时数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应采信王伟关于加班的主张。法院认为:王伟以新证据提交的2014年1月12日、2014年4月2日、2014年5月5日的邮件,仅显示王伟发送邮件后王洪(领导力公司)有回复。2014年8月24日的邮件,也仅显示有一个发送邮件的行为。王伟并没有提交邮件所附的内容系当天或下班后加班完成,也没有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在王洪回复意见后,即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等相关证据。因此,仅点击发送邮件的行

7、为,并不足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律师观点:劳动者提供的电子邮件工作记录能够反映出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工作情况,应支持张某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电子邮件只能反映其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未能反映出加班工作的时间长度。第5页共5页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傅艳红律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601室TEL.案件索引:王伟与深圳市领导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知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6)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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