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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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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驰名商标法则、TRIPS协议与香烟平装立法[美]杰夫·M·塞缪尔斯著蔡元臻译摘要:驰名商标法则缘自《巴黎公约》,其国际应用由来已久,但是它在美国的司法适用却在绵延不断的判例中摇摆不定,迟迟无法得到承认。21世纪著名的Grupo案、ITC案和Fiat案虽能对这一问题起到一定的导向性作用,但是鉴于美国的立法程序、司法体制和国内产业利益方面的考量,法则的适用仍会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关国际商标制度变迁的另一个热点话题是香烟平装立法,澳大利亚政府作为此项规定的积极推行者,其法律遭到了多方企业和国家的反对,香烟平装立法因与TRIPS协议第8条、第20条的相互关系而备受关注,而wT0专家
2、小组在此项争议解决中的最终态度也将直接影响各国的有关立法。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则;关国商标法;TRIPS协议;香烟平装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4)03-0532-16作者简介:杰夫·M·塞缪尔斯(JeffreyM.Samuels),美国阿克伦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和技术中心主任、大卫·L·布伦南讲席教授,J.D.;主要研究方向: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蔡元臻,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依据2013&5月9日塞缪尔斯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知识产权讲座系列”第十二期的演讲整理而来。论
3、文的翻译和修改过程中,得到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张匡婷同学的协助,特别致谢。532目次一、驰名商标法则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适用534(一)驰名商标法则的国际法渊源534(二)Grupo案:创立“驰名商标例外”535(三)ITC案:驰名商标法则遭遇重挫538二、香烟平装立法和TRIPS协议542533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如今,各国各界正在如火如茶地讨论有关国际商标法的议题,其中颇受关注的便是驰名商标法则和香烟平装立法。首创于《巴黎公约》的驰名商标法则在美国至今仍未能受到法院的全面认可,而一些国家积极推崇的香烟平装立法也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
4、—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y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之间存有十分微妙的关系,导致其立法与法律适用问题饱受争议。驰名商标法则和香烟平装立法看似无明显关联,但事实上它们都涉及商标制度的国际应用和跨国企业商标的国际生存环境,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对两项议题的近期发展趋势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介绍、梳理和展望。一、驰名商标法则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适用(一)驰名商标法则的国际法渊源驰名商标法则最早出现在l925年海牙修订会议(HagueRevisionConference)后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2中。该法则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一个
5、商标在一国的注册或使用与一个驰名商标之间产生了混淆,则驰名商标所在的成员国应当对其拒绝注册、禁止使用和撤销。因此,《巴黎公约》第6条之2的目的是当某些商标在一个国家取得一定知名度之后(即使其尚未通过注册),防止易于产生混淆的其他商标在这个国家的注册和使用,通过保护在先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以避免冲突的产生。《巴黎公约》第6条之2给予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被普遍视为具有正当性,因为注册或使用一个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在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并进而误导消费者而损害他们的权益。一个商标往往在某个国家注册之前就已经广为人知,甚至有可能在从未使用的情况下仍在这个国家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样一来,驰名
6、商标的判定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驰名商标的判定难度和复杂程度,判定工作一般南该国有法定资格的行政或司法机关负责。有趣的是,1958年举行的里斯本修订会议(LisbonRevisionConference)拒绝了一项试图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提议,即关于放弃“使用行为”作为驰名商标取得要件的提议。换言之,一个商标不再需要通过“使用”来获取驰名商534杰夫·M·塞缪尔斯美国驰名商标法则、TRIPS协议与香烟平装立法标的跨地域保护了。不过,这个提议只获得了25张赞成票与2张反对票,未能满足《巴黎公约》“全票通过”的规定,因而最终未被纳入。因此,今天的驰名商标法则虽不以在一国的注册为取
7、得要件,但仍视“在先使用”为必要条件。《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的驰名商标法则在技术上只能适用于商标,而TRIPS协定则通过其第16条第2款将前述第6条之2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了服务商标(ServiceMark),与此同时,它还特别规定相关领域公众对商标的认识,包括公众从商标宣传推广中所获得的认知应当作为驰名商标判定的标准之一。有关驰名商标法则在美国的司法适用问题,一直以来便处于争议之中。从近十年的司法判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难以消解的意见冲突和法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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