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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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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思考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民工队伍空前壮大,成了当地经济建设不可忽视的主力军,成了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但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现根据本人多年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中所遇到的情况谈点体会:一、现状分析经调查和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有300余家企业,使用农村富余劳动力达14700余名,占整个企业22500名职工总数的65.3%,其中分布在建筑业和制造加工业的比例达80%以上。
2、近几年,各级政府和部门都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农民工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加以考虑,相继岀台实施办法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农民工其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依然任重道远。农民工承担着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但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从全县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来看,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而在建筑业和矿山企业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不到一半,有的企业根本就没签,极少数用人单位在招工时还收取或变相收取上岗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
3、二)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劳动力资源的富余,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其劳动时间,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调查,目前很多农民工存在每天劳动时间10个小时以上,甚至超负荷加班加点工作却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三)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都缺少专业技术和劳动技能,常常干着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职业,而没有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自我保护意识差,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伤害事故的频率很高。《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实施以来,我局共受理工伤认定案件484起,其中农民工占454起。(四)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的合理报酬。这几年公务
4、员工资增长迅速,而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只能按照每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增长而增长,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有时甚至连回家过年的钱也得不到,去年春节前夕,我局共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00余万元。(五)社会保险不到位。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5日内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而企业为了不岀这笔钱,有的就瞒报、少报人数,农民工以临时工名义几乎不报,而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风险最多,最需要保险来保障,却在实际生活中是游离保险最远的人。二、原因分析(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以《劳动法》为主的法律法规这几年虽然逐步健全,尤其
5、是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业主认可的程度,宣传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部门在企业中威信,政府偏袒企业发展对执行《劳动法》无形的干扰,部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各项权益。用人单位以职工流动性大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采取预缴或工资中扣缴“培训费、工具保管费”等变相收取押金,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现象依然存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通过劳动监察协调,如果通过劳动仲裁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
6、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这种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状况愈下。(二)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等规定。目前劳动用工不规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竞争激烈,大多数农民工缺乏竞争优势,找到一份工作相当不容易,大多数农民工想签而不敢提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要求。二是部分农民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建筑业企业和纺织企业,由于行业劳动用工的
7、特殊性,建筑业需要的是有一定专业特长和实际经验的技工,均以男性农村劳动力为主体,他们的技术技能都是依靠传统的以师带徒或自学成才而获得,并非经过系统正规培训,缺乏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报酬法律意识,又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一开工并非所有工种都进场,而是一个循序渐进,循环类推的进程,这就势必使同一个劳动者在半年中要在二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中从事劳动,因此,对于订立劳动合同意识就显得更为淡薄。而纺织行业所需要的是18周岁至40周岁的女工,而目前我县具有一定规模的纺织企业有21家(含化纤、丝织)在职员工达2800余人,但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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