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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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也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2、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和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实施管理:  1.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由市财政局管理。  2.区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会计人员,由各区县财政局管理。  3.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1、2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4.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无

3、工作单位人员(退休、下岗)及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

4、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除外)的人员,都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具备本市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自毕业之日起两年

5、内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2000年7月1日后毕业生执行此办法,具体取证办法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中央及外省市院校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从所在学校取得中央或学校所在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上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到北京市工作的,自到工作单位报到起即日内,持原会计资格证书转出证明、转入单位证明及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转入登记、备案手续,调入市属国有单位工作的,到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填写《持证会计人员信息卡》

6、。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用教材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写和发行,并在考试大纲范围内,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十条 经教育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专业学校,具备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具备财会专业所必须的教学场所、师资力量、管理班子条件的,经财政部门进行资质认定方可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未经财政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进行招生、培训。  考试场所由财政部门统一指定。任何单位不得

7、私设考场。  第十一条 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以每年考前发布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四门科目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已持有会计初级电算化合格证书而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可以免考2001年的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全部合格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必须填写《持证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卡》。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和年检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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