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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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武警、军队系统除外)。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

2、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

3、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

4、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

5、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按照财政部统一组建的题库组织实施。考试用书根据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编写。考试合格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次考试结束后公布。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

6、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范本见附表1),填写《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2),并持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办理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7、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格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州(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格式负责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两次考试,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行一次。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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