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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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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尚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屮对该权利的保护仍显不足。本文作者通过一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期在维护患者权益的同时,更好的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关键词:医疗损害;知情同意权;告知义务;责任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杏、特殊治
2、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对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要承担赔偿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在患者就医过程中,除了有些医院或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为了自身利益对患者所应当知晓的事项不告知、不充分告知外,笔者认为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医院或者医生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对患者进行了虚假告知,没有达到患者知情同意的效果,同样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案情简介
3、2013年5月孕妇李珍在郑州某医院进行了孕期唐氏征前筛查,筛查结果为低风险。2013年10月14日李珍生下一名男婴,后经北京海思特临床检验所确诊婴儿患有唐氏综合征。确诊后,李珍经审查郑州某医院的孕期胎儿唐氏征前筛查报告单,发现医院将自己的年龄由30岁错误登记为27岁,与实际年龄小了3岁。李珍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得知孕妇年龄越大胎儿患唐氏综合征的风险值越高,而医院将自己的年龄写小了3岁,必然导致出具的筛查结果不准确。李珍认为医院将自己年龄登记错误,出具了胎儿患唐氏综合征低风险的筛查报告单,影响了自己对胎儿患唐氏综合征真实风险大小的
4、判断,失去了终止妊娠的机会,导致了患唐氏综合征婴儿的出生,给其本人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遂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5刀元。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4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郑州某医院赔偿李珍精神抚慰金5万元。二、争议焦点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是否合理。被告认为:原告所生育的唐氏综合征患儿是系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唐氏筛查是一种筛查手
5、段,每位孕妇在进行检测之前均签有知情同意书,其上明确说明了此检查方法“属于人面积的筛查,并不是确诊实验。鉴于当今医学技术水平的现状和患者的个体差异或有些已知和无法预知的原因,即使在医务人员已经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该项检查仍存在漏筛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22.1-2010)中7.3.8条款规定,“在唐氏筛查的评价中,需要结合产妇的多人信息综合判断,包括人种、孕周、体重、年龄、单双胎、HCG值、AFP值、E3值以及是否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等因素,年龄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起关键
6、作用的是HCG值、AF卩值、E3值这三项结果。原告个人信息录入中显示出生H期为1986年,评价结果唐氏综合症风险度为1:723,按照其真实出生口期1983年计算,其唐氏综合征风险度为1:534,相对于1:380的风险度标准,均在低风险范围。并且在检验报告中明确提示“筛查结果为低风险,表明孕妇怀有唐氏综合征患儿的几率非常小,属于低危人群,但筛查不能代替诊断,被筛查为低风险时,也有非常小的儿率为界常妊娠。”虽然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报告单上载明的年龄与原告的实际年龄相差3岁,但是对筛查结果并没有大的影响,其筛查值仍属于低风险范围。被告在
7、检查报告单上年龄相关的3岁仅仅影响修正值,并未将原告唐氏筛查的值由极高检查为极低或者由高检查为低,原告诉称影响其复查的机会并无任何依据。综上,耍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1•被告具有过错。首先,医院工作人员将原告年龄登记错误,违反了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其次,负责审查报告单的两名医务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322.1-2010)7.3.5条款的规定,审核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检验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而本案中审核人只具有中级职称。2.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选择权。首先,被告侵犯原告知情权。本案
8、被告将原告的年龄弄错,既而导致筛查报告结果的不准确,被告虽然向原告送达了《筛查报告单》,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但告知内容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准确的,没有实现原告真正知情的效果,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英次,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选择权。知情权是选择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选择权又是知情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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