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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 摘要患者知情同意权理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它是指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后,患者依靠自身的认识理解能力,真实自愿的作出同意决定的权利。患者知情同意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知情、自由意志、有能力三个方面。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保障患者自决权实现、对抗医疗合理风险以及划分医疗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知情同意告知义务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270-02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 知情同意又称之为告知后同意,属于舶来品。知情同意权属于英美法系产物,
2、起源于1767年的Slaterv.BakerStapleton案。该案中,法院首次做出判定,认为在实施手术之前取得患者同意是外科医生之惯例和法则。同时,美国堪萨斯州的Natansonv.Kline案和密苏里州的Motchuv.Robinson案使得知情同意权在判例上得以确立。这两个判决都以医疗方没有履行说明治疗风险的存在,否定形式上存在的患者的同意权利。而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则是形成现代意义上知情同意的里程碑。在《纽伦堡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人体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他能够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他
3、隐蔽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干预;应该使他对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 关于知情同意的具体内涵,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或者说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第二种主张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第三种主张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不仅应该体现在医疗方案中,而且也应包括与患者就医有关的其他事项。通说认为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作出同意的决定。在医方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患者有依据自己的认识能力,自觉自愿的作出的
4、同意或者决绝的权利。知情同意权本身就包括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项。患者知情权是患者对其所患病症、治疗方案、治疗方案风险及其它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并发症、其他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有知悉的权利。而患者的同意权则是指在患者在一个充分的合理的医师告知情况下,所作出的真实有效的同意的意思表示。知情权是实现同意权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是知情权存在的结果和价值。 二、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素 鉴于医疗行为对患者身体具有一定侵袭性,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和痛苦,因此,需要患者作出明确的同意,以明确其对医疗危险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后果予以承受的意思表示。此种意思表示是患者主观的外在
5、客观化。根据《纽伦堡法典》规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三项必要条件:知情、自由意识和有能力。即为在医生充分的说明、患者对信息的理解、在说明和自己理解基础上的同意能力。 (一)知情 知情是指医方向患者提供的与患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相关的一切与医疗行为有关的信息。在医疗过程中,法律本于保护个人尊严的目的,要求医师必须对患者的主题意思加以尊重,在实施关系到患者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医疗行为时,应由患者本人做出医疗上的选择与决定,因此在实施具体医疗行为时必须以患者的同意为前提。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是保证医疗服务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在医患
6、关系中,患者的知情同意和医师的充分告知,是患者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力和医师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的统一。 关于如何界定医师的告知义务,即何为充分、适当的标准,学界大致有三种学说,分别为:医师标准、患者标准、具体患者标准、医师患者相结合标准。 医师标准,又称为合理医师标准,主要是指一个合乎理性的标准医师在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依照其惯例会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为标准。是一种客观的外在的具有普遍性的标准。 患者标准,又可区分为合理患者标准和具体患者标准两种。合理患者标准,主要是指医师的充分告知义务应以一个合理的患者为了作出一个明智选择所应被告知的风险和选择方案为准
7、;具体的患者标准,又称为患者主观标准,主要指医师的信息告知应以个别病人为准。 患者与医师相结合标准说将具体患者与合理医师相结合。此说重在以合理医师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患者所重视的信息这一前提下,对患者所期待或重视的信息进行说明。该说将医师的的合理告知义务,要求医师将其所需告知的信息以个体患者能够理解的尽量简单,易懂的语言予以告知。这一学说旨在医师与患者之间寻求平衡点,在医患关系中体现公平公正理念。 (二)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是指患者基于其自主意志,在充分听取和理解医师所披露的信息的基础上,基于其内心真实意思而做出一种表示。医生要充分尊重患者个人
8、意愿,不能有任何暗示,当患者意见与其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在不违背保护性治疗制度的前提下,首先应当考虑并尊重患者的意见,患者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