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造合同的分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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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6卷第3期2013年6月中国修船CHINASHIPREPAIRV01.26No.3Jun.2013船舶修造合同的分包蔡焕有,牟基方,刘仁敏,庞伟,杜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大连116005)摘要:文章结合船舶修造分包合同履行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阐述了船舶修造分包合同的性质、特征、方式、内容,以及船厂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关键词:船舶修造;分包合同;注意问题中图分类号:U673文献标志码:C文章编号:1001—8328(2013)03—0012—05Abstract:Inthispaper

2、,usualproblemsandcausesareanalyzedinsubcontractonship-repairandship—building;thefeatures,contents&methodsareelaboratedandsomeproblemesinactualoperationshouldbepaidattentionto.Keywords:shiprepairandbuilding;subcontract;problemstobepaidattentionto当今,国内外船舶修造企业(以下

3、简称船厂)为提高船舶修造的产能和产量,以提高经济效益,都普遍采用将已承接的部分船舶修造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履约能力的第三人,即船厂通称的外协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商),收到了预期效果。但是,由于分包商良莠不齐、施工队伍人员流动性大,加之双方对船舶修造分包合同归属于合同法中何种类型的合同等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在实际履行中未能严格地按照法律上对该类合同的要求去操作,在交验、交船过程中受到船东的质疑。为了使船厂依法签订好、履行好分包合同,笔者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分包实务,就上述问题做一阐述,以期能够使船厂从中受到启发。1船舶

4、修造分包合同的性质和主要特征虽然船舶修造分包合同是从船舶修造主合同派生出来的,但是船舶修造分包合同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与船舶修造主合同的性质相等同。就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而言,就有以“销售合同说”(国内造船航运界称买卖合同)和“工程(材料)合同说”(国内造船航运界称承揽合同)为主流的两种观点。但从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的性质而言,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当属承揽合同。至于,船舶修理分包合同的性质,则毫无疑问地认为与船舶修理主合同的性质一致,同属承揽合同。这里的承揽合同,是指作为承揽人的分包商按照作为定作人的船厂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

5、工作成果,由船厂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根据其船舶修造合同内容的不同,既可以包括船舶修造某一部分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也可以包括上述两项或多项工作的总和。如为了完成船舶主机修理合同的义务,既可以单独签订损毁部件的修理分包合同,也可根据情况以集修理、加工、定作等为一体,而签订由几个单项组合的分包合同。这种同属于承揽合同性质的船舶修造分包合同,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共同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独具的特征。1.1定作人的要求与船东要求的一致性与一般承揽合同的施工设计由定作人提出工作要求而由承揽人负责图纸设计不同

6、的是,船舶修造分包合同,只能由船厂向分包商提供设计图纸。其道理就在于,船厂所承揽的船舶修造项目,必须满足船东对海上航运安全、经济运行等技术条件。为此,如果是船东委托新造的船舶,船厂必须依据国际通用的船舶建造技术规范、标准等,自行设计或作者简介:蔡焕有(1953一),男,辽宁大连人,高级经济师,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12·2013年第3期蔡焕有,等:船舶修造合同的分包第26卷委托他人设计出符合航运要求的具体施工图纸;如果是船东委托修理的船舶,船厂就必须通过对已有图纸的熟悉,或直接提供给分包商,或就其修理部分向分

7、包商提供工艺要求,包括施工图纸等,并使自己所承建、承修船舶的分包在要求上,保持船厂、分包商与船东三者要求的一致性。1.2承揽人工作的主导性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船厂在未与船东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能将承建、承修船舶的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交由分包商完成。为此,分包商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其分包中的全部工作。这里的“全部工作”,是相对于船厂所承建、承修船舶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而言的,完成该部分工作必须以分包商为主导力量,包括利

8、用其主要设备、主要技术、主要劳力,亲自去完成其全部工作,不允许将其所承揽的全部工作二次转包或再分包出去。1.3定作人对分包工作过程的管控性依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将其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船厂将其船舶修造工作交由分包商完成过程中,为了实现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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