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行业金融服务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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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行业金融服务方案第一节行业总体授信策略近几年全国城镇供水总量保持基本稳定,保持2%-3%的增长速度,我国供水设施建设已趋近饱和,进入平稳发展状态。2017年,受经济水平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供水需求不断加大,环境治理问题日益突显,为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围绕行业发展目标、行业监管、融资方式、税收优惠和技术革新等方面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利好行业发展。2017年,我国供水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及管网长度平稳增长,但与“十三五”规划建设目标仍存在一定距离。伴随“十三五”规划目标的逐步临近,陈旧水务设施设备的提标改造释放了巨大市场空间,1-12月全国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完成销售收入2354.70亿元,同比增长10.62%;实现利润总额达264.30亿元,同比增长26.58%。同时,国家也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等直接投资方式、政府社会合作的PPP模式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渠道进入水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在拓宽行业融资渠道的同时,行业竞争加剧,行业集中度有所提升,已呈现资本多元化、跨区域的发展势头。因此,2018年,城市供水行业总体授信策略为:“择优支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第二节目标定位一、行业目标产业链整个水的生产和供应产业链包括供水、污水设备生产制造,原水收集与制造、存储、输送,水的生产和销售,水的供应网管、中水回用,污水排放,污水收集与处理、污泥处理等。在整个城市供水行业产业链中,污水处理行业偏向下游产业,行业的上游产业主要包括排出污水的工业行业、污水设备制造业等,其中工业企业的发展状况对于污水处理行业影响较大,工业污水和居民污水通过污水处理后再排入自然水体或通过中水回用返回企业和居民用户。 资料来源:世经未来图1城市供水产业链简图二、目标客户具有较为先进的技术和综合实力、销售渠道稳定,盈利能力较强且偿债能力相对较好、信用水平较高的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企业;承担国家、区域重点水处理项目、设备工艺先进、综合实力较强的污水处理龙头及领先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高、上下游关系良好、营运能力较强且财务情况良好的其他水处理企业。三、目标区域以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为主,适度关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运营良好的城市供水企业和项目。第三节项目准入标准一、准入标准(一)整体准入标准1、项目已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或核准,环保、用地、规划等手续完整、合规;2、项目业主已获政府授权或许可证,各项收费均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收费批文;3.、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4.、借款用途来源及还款来源明确、公开、合法。(二)子行业项目标准1、积极介入符合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回报较高的污水处理、其他水处理信贷项目;2、项目所处城市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城区常住人口不低于100万人,且符合客户准入标准中的区域准入范围;3、谨慎进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信贷项目。二、退出标准1、未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批程序,未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的项目;2、未获得国家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明的项目;3、企业自偿性较弱,过多依赖政府补贴,不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4、未通过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第四节客户准入标准一、重点支持类1、重点支持市场占有率高、污水处理业务占比较大的区域大型水务龙头企业;2、在服务地处于供水或污水处理垄断地位的企业;3、设计供水能力或污水处理能力符合规模要求,供水企业水质需达到并超过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4、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的企业。二、适度支持类1、拥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先进装备的城市供水企业;2、具备商业化运行能力并具有3年以上水务行业投资运营经验的企业;3、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保违规记录,具备备用水源及供水应急机制,或 具备稳定运行污废处理装备的管理机制与财务保障能力;4、财务指标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处于行业领头地位的企业。三、控制类1、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污水处理企业;2、对于进入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子行业相关领域的小型企业应予以控制;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污水处理企业予以控制;3、信用评级较低,如有增信措施,可不受BBB-级及以上限制,但应符合相关制度要求。四、退出类1、涉及环保违法违规记录,且暂未完成整改的企业;2、技术落后、产能过剩的企业;3、近三年来出现重大亏损,连续三年财务指标水平低于行业平均值的企业;4、水价倒挂、水费政策不落实的企业。第五节行业金融服务方案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落地,水务板块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开启新一轮环保盛宴。与此同时,日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两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水务PPP的新模式受到广泛关注。“水十条”叠加PPP新模式将打开水务处理市场的空间,创业环保、首创股份等水务治理龙头公司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与此同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两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鼓励水污染防治领域推进PPP工作,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和行业“打包”,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意见》提出,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机制设计,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多层次、一体化、综合性的PPP工作规范体系;转变供给方式,改进管理模式,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进水污染防治,提高水环境质量,优化水资源综合开发途径,创新水环 境综合治理模式。从政策层面看,未来一段时间内鼓励政策有望继续出台,政策暖风料将持续吹入水务PPP模式中。随着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未来在用水、节水、治水方面的建设和监控会大大加强,水污染治理板块将迎来发展机遇,也为污水处理概念股带来上涨契机。一、城市供水PPP项目(一)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城市供水行业无疑是此轮PPP潮中的热点,与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相比,供水行业属于典型的区域自然垄断行业。当垄断由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异化为行政强制的人为结果时,则从根本上违反了关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原理。在我国城市水务行业以往某些PPP过程中,尽管在传统的国有或行政垄断方面有了一些改善,引进了一些社会资本或境外资本,但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在沿袭着行政决定的方式。如果我们期望通过中国城市水务行业的PPP过程产生真正有实力的自然垄断者,首先应该使水务行业的PPP过程尽量处于市场充分竞争的范围。(二)融资目标与效率目标城市供水行业属于资本密集性行业,供水行业PPP在瞄准融资功能和融资数量时,还有更为核心的目标。PPP过程中水务资产的大幅增值,导致公众的消费价格或公共财政补贴随之水涨船高,这种溢价无非是价格透支。因此,过度关注PPP的融资功能,或将融资数量作为衡量绩效的唯一目标,会导致PPP成为撬动资本或收益无序扩张的杠杆。城市供水行业引入PPP的主要目标,首先是提高经营效率和改善公共服务,而非单纯扩大资本数量。由于资产成本势必要用即期或远期的现金流量来覆盖,前端过量资本进入,必然会给之后的消费价格或公共财务形成压力。对PPP绩效的考量,不能忽视公共服务效率、质量、范围、价格或对公共福利的改善和增加程度,后者才是问题的核心,它关系到城市水务行业的PPP是否具有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的问题。(三)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经济学研究证明,在成本作价和利润率限定的情况下,厂商具有扩大投资成本的强烈动机,以成本之水抬升利润和价格之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的边界是很困难的。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之间,始终存在矛盾。 政府会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除非这些权益的行使对既定的成本或价格造成影响。政府出具的特许经营授权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适度的资本性和经营性融资,其融资成本应不高于同期当地银行的平均条件、严格限于直接生产和服务。合作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四)政府扮演PPP多重角色PPP项目要涉及合同订立。作为社会资本或民营资本,非常关注合同另一方的权威性并通常希望与政府订立合同,因为看重政府的资源调配能力,但也应看到,政府的强势也是双刃的,作为PPP项目的参与者,它既可以使合同顺利执行,也可能对合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PPP过程中,重要的不仅仅是公权主体在形式上与私权主体平等,比较聪明的做法是,尽量不要使政府介入或陷入私权交易,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保持超然,对PPP过程和维系公正监管尤为重要。(五)竞争规避与垄断延续在城市供水行业PPP过程中,不少地方简单援引一般性行业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内容,给予外资尽量长的经营年限,有的甚至超过50年。给予PPP厂商过长的特许经营年限,意味着允许厂商通过一次性竞争手段获得长期性的垄断支配地位。一些民营或外来资本通过资产并购、参股等方式,达到了规避竞争和实现独占市场的目的,以至于出现了水务行业的资产或股本转让直接导致水务市场易手的情况。这仅仅是城市水务市场的垄断改变了所有制形式,并且有可能对城市水务行业PPP的健康发展和未来的市场竞争造成障碍。因此,人们应当区分资产转让与市场转让之间的实质性差别,在资产转让与市场易手同时出现时,一定要使资产或股权的转让首先服从竞争规则,确保选择效率水平高而非仅是资本存量大的厂商进入城市水务市场。二、发展绿色金融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绿色金融是国家战略性优先事项。自2015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要“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以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在国内外均产生了较大影响,我国占世界绿色债券发行量近40%2018年4月2日,由国际绿色经济协会主办的,以“落地绿色金融体系, 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为主题的2018(第二届)中国绿道绿色金融峰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峰会聚焦引领绿色发展的重点绿色产业,共议绿色金融服务创新与绿色市场投资,促进支撑绿色金融政策落地、助推搭建绿色产业融资的绿色经济产融合作平台。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是动员和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加强我国经济的转型,支持经济向绿色行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各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市场大力创新。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金融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现有的绿色金融工具,一是海外的绿色金融工具,主要分为绿色信贷、债券、绿色保险和绿色资管。二是国内的绿色金融工具,如绿色信贷、绿色保险、IPO、绿色债券、绿色交易市场、绿色基金等。当前,我国大力度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绿色金融、绿色债券发展方兴未艾。大型企业绿色融资渠道比较丰富,中小型企业如何实现绿色融资。首先,在融资诉求方面,要达到融资门槛的要求,实现融资期限匹配,尽可能选择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明晰融资边界。在寻找投资者方面,一般投资者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找到有情怀的投资者,为了情怀让出一部分收益。这就需要企业凸显绿色属性,创造融资渠道,维护好企业环境领域信用,做好企业的日常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二是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融资。在此方面,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碳交易市场的工具来盘活绿色资产。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外部征信,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实现绿色融资,实际上就是一个绿色信用积累的过程,具体来说,在发行前应有绿色项目储备;发行中要积极发布外部征信的措施,来吸引责任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发行后要做好信息披露,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真正投入到绿色项目上。我国的绿色金融从总体上看仍处于探索阶段。为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更好地探索绿色金融发展模式,加大金融对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2017年6月,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等地已经选择部分地方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为我国绿色金融的全面推行进行试点探索。金融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也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动力之一。未来几年,全部绿色投资中政府出资部分只占10%到15%,社会绿色投资比重预计将达到85%至90%。金融机构借助政府、市场机制和社会监督等多种力量,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理财产品等业务撬动民间资金投资于绿色项目,在财政资 金不足甚至缺位的情况下,引导社会资本逐步从高污染高能耗的重工业行业退出,进入新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或者环保低污染的服务型行业,可以有力支持环境治理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范监管套利,尤其在发展初期,在有效监管不足、监管协调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不良行为,例如滥用政策红利,出现“洗绿”风险等。同时,还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提升绿色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便利性,增强社会监督力度和第三方认证的权威性,加速环境问题外部性内生化的进程,引导社会各界提升绿色偏好,提升金融机构的绿色投资价值,降低绿色产业的绿色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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