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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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4区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4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和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工程

2、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强化建设项目监管、防止腐败为重点,把握投资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项目规模标准  1、规定范

3、围内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为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全部公开招标。  2、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分别采取: (1)公开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③

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万元人民币(含0万元)以上的。  (2)邀请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200万元人民币(含0万元)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100万元人民币(含40万元)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  (3)比选或竞争性询价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

5、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严格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一)所有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其招标事项经依法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招标人对已审批的招标方案有较大改变的,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经核准可以自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的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有权选择代理机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应招标未进行招标和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工程,

6、所签定的承包合同一律无效,不得开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需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三)不准违法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准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不准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违规使用标底;不准设定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评标标准;不准违反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准违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准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不准转包、违法分包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四)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

7、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随机选取的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五)招标人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自招标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要求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8、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日内向区发改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招标人的招标活动,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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