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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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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近来,不少朋友问如何写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那么,下面请参考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地址:xx市xx区青年广场A栋x层E座 法定代表人:严xx 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收到贵
2、会的江劳人仲通字(xxxx)第0915-1-2号的开庭通知,现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被申请人是xx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xxxx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销,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而非申请人所说的xxxx年6月至xxxx年6月。 第二、申请人提出的xxxx年2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3、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未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另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武中法『xxxx』第87号)第1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2、即使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支持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
4、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故xxxx年2月至xx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截止xxxx年12月已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过仲裁时效,况且截至今日
5、已有4年之久,对此阶段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请求事项应依法驳回。 第三、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10个月每月按3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的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总计4年4个月,即使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也是4.5个月工资。 2、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远没有3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3、xxxx年6月要求支付xxxx年11月28日之前的经济补偿早已过了劳动仲裁一年的仲裁时效。 4、申请人在职期间,在工作过程吃回扣,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涉嫌违法,为此申请人肆意旷工、擅自离职,而非公
6、司原因导致其离职,公司念及旧情暂时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申请人更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缴纳xxxx年7月至xxxx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或者支付社会保险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申请人存续时间是:xxxx年7月19日---xxxx年11月28日,即使补缴或者赔偿也仅限于此期间。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应该有行政机关处理而非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范围。 3、此请求事项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终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江汉区劳动
7、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 时间: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functi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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