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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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际商务专业《国际商法》课程作业《海上货物运输法案》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小组编号:第6小组案例分析小组成员:INB13032胡蕾INB13034赵莲洁INB13015杨姬蓉IBT12064张雨晴作业完成班级:国际商务13级(1)班作业完成时间:2015年11月15日背景和案情原告Z.K.航海公司,是一家在美国销售游艇的进口商。1987年,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从台湾装运至美国。每艘游艇都开立出一份可转让的清洁提单,五份提单每张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单位货物装运,游艇装载于甲板上,托运人承担一切风险,货物价值可预先声明。在提单的反面有条文规定,货物损失

2、赔偿的责任限于每一包装或每一习惯货运单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护,放置在甲板上。在运输途中,一艘游艇灭失,其他四艘都不同程度受到损毁。原告在运输途中对货运提单付款。被告辩称其赔偿责任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一、当事人(Parties)原告:Z.K.航海公司-----收货人(提单购买者)被告:Archigetis--------承运人二、法院(Court)佛罗里达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三、时间(Date)案件发生时间:1987年案件受理时间:1991年四、事实(Fact)五艘游艇由Archigetis从台湾装运至美国。每艘游艇都开立出一份可转让的清洁提单,五份

3、提单每张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单位货物装运,游艇装载于甲板上,托运人承担一切风险,货物价值可预先声明。在提单的反面有条文规定,货物损失赔偿的责任限于每一包装或每一习惯货运单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护,放置在甲板上。在运输途中,一艘游艇灭失,其他四艘都不同程度受到损毁。Z.K.航海公司在运输途中对货运提单付款。五、争议焦点(Issue)1.每艘游艇是否构成一个包装单位;2.承运人赔偿责任是否只限于一艘游艇500美元。六、裁决结果(Disposition)1.法院认为每艘游艇构成一个包装单位;2.托运人有充足的机会声明货物的价值;3.承运人有理由将其赔偿责任限定在每

4、包装单位500美元内。提单的购买者应当受到提单条款的制约,包括有关赔偿限额的条款。七、推理过程(Reasoning)首先,每艘游艇都开立出一份可转让的清洁提单,五份提单每张的正面都注明只有一单位货物装运,游艇装载于甲板上,托运人承担一切风险,货物价值可预先声明。在提单的反面有条文规定,货物损失赔偿的责任限于每一包装或每一习惯货运单位500美元。每艘游艇都有支船架的保护,放置在甲板上。其次,(一)原告声称提单中没有留有足够地方来声明货物的价值,但粗略查看过提单后,证明原告所述并非事实。提单的正面,用大写字母注明:如果当事人愿意付出更高的运费,可事先声明货物价值,并根据提单

5、背面的第18条按货物价值计算运费。第18条规定,除非事先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相应运费,否则货物损失赔偿以每单位500美元为限。尽管提单上没有特定的空格留给托运人填写货物价值,但只要托运人愿意,提单上有足够的空白位置可用来注明。(二)原告辩称尽管托运人有充足的机会声明货物的价值,但对于可转让提单的购买者则根本没有如此机会。但可转让提单的购买者只能享有托运人享有的权利,在货物装载上船后即为无效。为此,如果托运人没有事先声明货物更高的价值,那么提单购买者现在就不能诉讼。(三)原告声称游艇支架只是便于游艇的装载、运输,不能视其为包装,因为支架并没有完全包围游艇。原告这一观点是错误

6、的。包装,不管其尺寸及重量,是用以方便货物运输、搬运的,并不要求包装一定需要完全包围货物。最后,判定每艘游艇可以作为一个包装单位。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案》中的赔偿责任限定条款,承运人可以把货物损失赔偿限定在每艘游艇500美元内。八、案件启示(Implementation)1.提单背面的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违反了提单所使用的某国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有关条款无效。例如,提单背面有关赔偿金额的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负有责任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一其他货运单位的货物的赔偿,不超过一定限额。该条款还规定,如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书面

7、申报了高于限额的货物价值,并已在提单正面上注明,则按实际损失赔偿,不受限额限制。2.包装,不管其尺寸及重量,是用以方便货物运输、搬运的,并不要求包装一定需要完全包围货物。3.国际贸易中,是由卖方(托运人)与海洋运输公司(承运人)签订合同而到达目的港后,向买方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交货,如果货物有损,则是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九、小组分工(GroupWork)案例分析报告攥写:胡蕾、张雨晴案例分析PPT制作:杨姬蓉、赵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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