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613099
大小:33.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7-12-20
《村民自治内含冲突关系探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村民自治内含冲突关系探究 【摘要】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基层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的效果。而在现实的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权和村委会间存在许多矛盾冲突,理念创新、优化自治组织和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乡村冲突的关键。【关键词】村民自治乡村冲突解决机制乡村关系是我国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公社解体,乡镇政权建立,由此建立了“乡镇村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中国的乡村治理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广大的农村,村民
2、自治制度兴起并全面推广,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中国广大的农村进入了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来体现广大农民在农村地区的基层事务中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最终实现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而乡镇政府成为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最低级行政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最重要的基层政治治理。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体系都明确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工作上是指导
3、与被指导、协助和被协助的关系,这些都在法律上为村民自治的正常运作提供了保障。“乡政村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活动为经济基础服务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政治模式,乡政的实现需要国家非常强大的强制力作为重要后盾,乡政具有高度的行政实践性,而村治则是主要以农村村民的内生规则和强大的村庄舆论为后盾,因而具有非常高的自治性和民主的特点。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理念的执行有利于调动中国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社会中各种现实问题的顺利解决,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新中国的乡村治理已经有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理念和表现形式。尽管如此,乡镇政权和村民自
4、治制度在现实层面上,依然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中国广大农村中普遍存在着乡镇政权的行政命令和村委会的自治实践之间的不规范、不协调的关系,这些现象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制度在广大农村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11不同的经济文化背景下对于不同地域的治理及其治理模式是非常不同的,因此在中国农村这个经济社会发展非常不平衡的社会中,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关系的矛盾冲突普遍存在,最突出的矛盾表现在乡镇政府在多年传统治理模式的影响下,还是习惯于将村委会作为自己的行政下级,习惯于采用命令指挥式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传统治理理念指导下的具体治理实践活动,必然存在大量对农村村
5、委会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村民自治制度的理念以极快的外部传导力和内部认可度而被广大村民所熟知和接受,两者对治理的不同理解必然使乡镇政权对村委会的日常事务的行政干预加深并加剧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乡村关系的主要矛盾冲突11乡镇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村委会的选举。在实现村民自治以前,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是一种乡与村的行政隶属关系,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普遍的村民自治的兴起,村委会不再是隶属于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中最能体现
6、政治民主化的一个环节,民主选举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例展开,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党支部成员分别由村民群众经过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而尽管乡镇政府的治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许多重大的改变,特别是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朝着民主化进程发展的大趋势下,国家在广大农村确立了乡政村治的制度模式,但毋庸置疑,广大乡镇政权作为国家权力最低层次的一环,作为连接国家和农村社会的重要枢纽,在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部分乡镇政权因害怕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进而产生完全村民选举的村干部会削弱乡镇政权的控制力,从而阻碍乡镇工作在广大农村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因此
7、,一些地方乡镇政府直接或间接通过选配和干预村支部和村委会的选举来控制村村委会组织的人员配备,在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干部的候选人提名、候选人竞选和候选人投票等各个环节来不同程度的操纵选举,以此来达到能够使自己满意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候选人入选的结果,乡镇政府的这种行为势必会使广大农民在选举的整个过程中产生极大的不满,怀疑村民自治制度的真正意义是否是让广大农民当家作主,享有普遍的政治权利,从而造成广大农民和村委会与乡镇政府间的矛盾冲突。11村级自治组织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党政不分冲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8、、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中央又相继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