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留置权规定中的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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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商贸工业No.24,2011ModernBusinessTradeIndustry2011年第24期论我国商事留置权规定中的问题谢美荣(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我国立法对商事留置权的规定相当简单、抽象,在规定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客体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存在着种种问题: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企业,还应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部分经营活动的单位;商事留置权的客体不仅包括动产,还应包括不动产;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键词: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同一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24—0366—

2、01我国的立法体制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商事留置权附属旨在保全根据双方商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要求具有同一法于民事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律关系,但没有同一法律关系并不等于没有任何牵连关系,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若不要求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任何物,这该条只是简单区分了商事留置权和留置权,认为商事留置有违商事的公平原则,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权不要求留置动产与债权之间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但什么所以,商事留置权的客体不是债务人的任何物,留置物和被是同一法律关系?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我国立法对担保债权之间不一定要具有同

3、一法律关系,但是要具有体商事留置权的规定相当抽象,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在规定商现为商人之间商行为本质的牵连关系,即留置物必须是发事留置权的主体、客体、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方面存在生于营业关系之中的物。着种种问题。物权法规定的留置物是动产,包括有价证券,不动产能否成为留置权的客体呢?美国施工留置权原理规定:任何1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人都不能无偿享受他人劳动成果,劳动者有权扣留自己创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人团体习惯法,是造的不动产物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阻止任何人不当得保障商事交易中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迅速清偿,护商事交利,这与我国的工程优先权原理是一致的,这种优先权其实易安全和效率的重

4、要法律制度。从根源来看商事留置权的就是商事留置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当不动产逐渐成为商主体应该是商人,德国《商法典》规定商事留置权所担保的品的情况下,商事留置物应该包括不动产,这有利于商品经债权为“一商人就其对另一商人因在其之间成立的双方商济的发展。‘行为而享有的到期债权”;日本《商法典》将商事留权所担保3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债权限定为“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产生的债权”;我留置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商事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商题,留置权具有占有、公示等特点,商事交易活动也有灵活人间因营业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而我国物权法规定商事性、频繁性、快捷

5、性等特点,这些为商事留置权适用善意取留置权的主体只是企业,对“企业”二字该如何理解?是时得制度提供了前提。根据我国物权法106条规定,善意取代的产物还是立法的疏漏?家庭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得需要三个条件:受让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物权公示。从事部分经营活动的单位能否成为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呢?商事留置权完全符合这三个条件。首先,留置权是一种法商事留置权产生于民事留置权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定担保物权,设置此法定权利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尽快履商人之间的活动越来越密切、频繁、复杂,要求有同一民事行职责,实现商事行为的简单化、快捷化和高效率。我国的法律关系的民事留置权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

6、求,为了商事行为一贯注重外观性,如票据强调文意性,目的都是为更好地牵绊债务人并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商事留置权就了简化交易,促使交易的方便、快速进行,在追求高效的商应运而生,商事留置权的出现主要是用于解决复杂的多层事活动中要求债权人去查清债务人的详细情况也是不现实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在我国从计划的,因此,在交易时债务人应该视为是善意的。其次,商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过程中,最先受到重视的是企业,后来随都是以利益为中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基本上等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已从主农副商价值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可以视为是留置权开始向主商副农转变,农

7、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多层债权债的合理对价。还有,留置权成立条件之一就是对留置物的务关系开始出现,为保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利益,更快地推合法、持续地占有,这正符合了善意取得中的公示要件。由进农村经济建设,适用商事留置权也是大势所趋。同样道此可见,商事留置权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构成要理,当个体工商户、从事部分经营活动的单位所从事交易活件,所以,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互相牵绊时,可以适用商事4结论留置权。因此,我赞同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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