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浅谈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ID:44390286

大小:30.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0-21

浅谈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_第1页
浅谈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_第2页
浅谈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_第3页
资源描述:

《浅谈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本文属于天天期刊网优秀论文发表本文来源J::犬犬期刊网hMp://lunwen.Mqikan.com/falvlw/2337.html转载请注明木文仅供学术参考,严谨转载,否则后果自负本文引用《法制与经济》[摘要]商事留置权,是对商业交易“作出实质性反应叩勺一•种规则,一种控制措施。作为物权法规制在商法上的表现的特殊制度,它需耍以民法基本概念、物权基本制度为根基,但又具有其鲜明的商事特征。因民商合一的体例安排,这种特殊性并未在法律上得以凸显,反而有被淹没的趋势。文章着重分析商事留总权的特殊问题,并以比较法Z视野探究我国关于这一制度构建上的不足。[关键词]商事昭

2、置权;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性要求《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所谓“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法上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昂格尔在分析商人集团为什么会创制或支持法律制度时曾经说:“对他们更好的是依赖那些在商人集团内部确立的规则、法庭和非正式的控制措施。•那些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制定,由博学的法官适用的原则相比,实际上,这种商法有更好的机会对贸易需要作出实质性的反应。”商事留置权即是对交易“作出实质性反应”的一项权利。关于商事留置权,学界有诸多研究,关于主体仅仅为“企业”以及客体是否仅为动产等的争议,前人已有论述,本文

3、主要探讨儿个似乎未引起学界充分关注的问题,以期今后法律解释乃至立法上能冇所完善。一、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所谓“不履行到期债务”,须强调的乃是“不履行”和“到期”。“债权已届清偿期,为留置权发生的必要条件”。对于商事帘置权来说,尽管“牵连关系鮫为软弱”,但其所要求阳置而为担保的债权亦应届清偿期。否则即使对牵连关系没有要求,仍然不得留置。此处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可否要求留置?我国法上,《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故

4、而,学者认为,“《物权法》虽无明文,但解释上应采同样立场"。所要追问的是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应当如何理解?商人是否丧失支付能力,可能在商事留査权领域显得更为重要。商人一方“无支付能力'的,恐怕即可理解为濒临破产。但商事交往当中,一方商事主体往往难以了解对方主体的真实资产情况,而很多情况下,外观上的资产往来并不能真实反映商人的实体资信状况。从《破产法》的角度來看更是如此。“一个由于缺乏流动性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其资产负债表小的资产总额可能远远大于负债总额”。因此,对于要求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并不能寄以过髙的期待。笔者认为,这种证明责任应以形式上可资证明

5、为限,对其实质是否果真无支付能力在所不论。因为,债权人在其债权尚未期满吋去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是为了担保其债权能够实现。若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反证,则这种留置权不攻自破,对于双方亦不会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二、商事留置权的主债权可否来自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理论上,冇学者认为,企业可以基于侵权Z债、无因管理Z债、不当得利之债等行使商事留置权。其认为“,与合同债权等基于法律行为之债相比,侵权之债等债权具有更高的救济需求。在前者,商人対债权(责任)可能得不到履行的风险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也具有通过一些商业安排分散此种风险的机会。而就后者而言,债权人的风险预测和分散能力较低,商人

6、间的利益失衡状态可能更为严重,且债权人对此种失衡状态的预测和化解能力更弱”,因而捉供商事留置权予以保护就更有必要。民事留置权所主张担保之债权应当不止于合同等,应属无疑。例如有学者言“:留置权之发牛,以占有人有债权为前提。债权之发住原因为何,则非所问。其依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发生,并无差界。”而且所谓债权也不以狭义的债权为限“,物权的请求权也受到留置权的保护”,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物匕请求权,而对非法占冇人Z动产予以留置。商事留登权是否准川民事留置权的原理,要先判断这是一个真问题还是一个伪问题。商事留置权的债权与动产Z占有皆I大I来口“商业交易”或称“营业关系”或称“双方

7、商行为”,因此主债权可否来自侵权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都应当在存在商业交易的可能之基础上考量。所谓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过错或不以过错为耍件侵害他人绝对性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已公开的权利及利益,因而须就所生损害负拒赔偿义务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加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木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冇权、用益物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