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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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4卷第5期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lO月Vo1.24No.5JournalofSichu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Oct.2O14浅析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王崇(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阻110036)摘要:随着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当代法学界对于诉讼中程序与实体的关注逐渐升温。传统诉讼观念“重实体轻程序”开始受到批判。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更进一步的在立法层面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代表的一系列保障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为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

2、内涵及外延,准确而全面地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的规定进行分析就显得至关重要。关键词:证据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094(2014)05-0008-041从现实角度分析非法证据的产生原因1.2口供主导主导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由非法主体,或刑事司法中的口供主义可谓中国的一大历史传采取非法方法,或存在形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统。换言之,就是没有口供逼口供,有了口供轻信口据。非法证据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由来已久,由供:没有口供不敢定案,有了口供即使没有其他可于中国古代的侦查手段、

3、科技水平比较落后,古代靠证据也照样草率定案。过分看重口供必然导致刑诉讼中的证据形式也很简单直白,大体就是被告人讯逼供或者诱供、骗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摆的供词、证人的证言、凶器、尸体检验的痕迹等。其脱眼前难以忍受的痛苦,必然会胡乱招供,违心乱中在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词在定罪中占有重供。而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通常只会要位置,很多人都认为只有凶手自己认罪伏法,这关注供述、忽视辩解,进而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1】个案件才算是告破。在当时简单的办案条件下,对1.3社会的舆论。民意的非理性、于不‘招供”的刁民,便要受到皮肉之苦,刑讯逼其实每一个案件都具有一定的

4、社会影响力,自供,这也是非法证据产生的源头。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心理在中国人心中但是在科技水平日益发展的今天,刑讯逼供依已经根深蒂圃,很多百姓认为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就然是非法证据取得的重要方式。侦查机关在调查案是司法机关的无能,客观上为司法机关增加了侦破件时暴力取证行为依然屡见不鲜,很多非法证据依案件的心理压力,再加上被害人家属不断的上访,然会作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什么刑讯逼供甚至做出哭闹、拦截车辆等非理性行为,使原本单的行为得不到遏制?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不仅仅纯的刑事诉讼活动变的复杂化,司法机关也不得不是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考虑各方面的综

5、合因素,“命案必破”成为很多司法1.1中国大众普遍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的心理机关目标。但案件的侦破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在古代并未确立“无罪推定”的法律观念的时这种复杂情况的影响下,出现冤假错案,错抓错审候,只要被状告到官府的人就可以被认为有罪,就错判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可以像罪犯一样审讯,这种思想一致延续至今。侦1.4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处理的不负责任查人员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主观上把犯罪嫌疑其实非法证据的出现正是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人当做犯罪人进行对待,认为他们一定是犯罪分义”与“实体公平”的矛盾,不能因为追求所谓的“实子,必然知道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在这种心理作用体

6、公平’丽忽略了“程序正义”,而在现实中,侦查人下,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认罪,,产生极大反员往往带着急功近利的思想,想着破大案之后的升感,认为箕‘不打不招”,必须严刑拷打才能认罪。职加薪,忽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他们单收稿日期:2014-07-20作者简介:王崇(1992一),男,黑龙江安达人,辽宁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8·王崇浅析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纯的认为只要结论正确就可以,只在意结果而忽略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了过程,加上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工作方法存在缺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

7、证实自己有罪。陷、个人素质偏低,导致暴力取证时有发生。司法解释第95条:第九十五条使用肉刑或者2从社会发展角度分析非法证据的内涵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2.1总论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性三个性质。合法性是笔者重点要说明的问题。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不同版本教材也有不同的解以上两条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主体和方法有释:了一个基本的界定,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万毅、林喜芬编著的硎事诉讼法》将证据的合侦查人员。非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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