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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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沈鹏(安徽师范人学,安徽芜湖,241003)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质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然而该规定同真正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有差距,在一些内容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本文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探讨,并以此为基点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刑讯逼供:公正;程序;人权2010年5刀30U,敁高人民法院、敁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杏判断证据若干W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M题的规定》,统称“两个《规定》”,己于2010年

2、7月1闩正式施行。有学者称“两个《规定》”的颁布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惩罚犯罪,促进4法公正,具右重要意义®。然而“两个《规定》”并非毫无漏洞,某些条款在实践屮出现Y适川W难的尴尬局面,需要进一步修正。以H乂就《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试做分析。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已实行数月,暂且不论艽是否在实践中发挥应冇作用,仅就艽文木来看,总结出以下缺陷及不足:(一)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存在不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笫1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将

3、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鉍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裾。”首先,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诉解释》第61条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排除的范围上有所缩小气继而产生对“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是否需要排除的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只是明确列举了暴力、威胁这儿种极端的方式,但绝不局限于这些明确列準的方式,因为它使用了“等非法于•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在精神应该是相一致的,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屮的“等非法手段”应当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引诱、欺骗”@。另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将刑事诉讼法屮所规定的“引诱、欺

4、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从法条文本中删除,“等非法手段”的兜底规定,无法掩饰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的实际缩小'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裾排除规定》对“引诱、欺骗”所获证裾是否排除语焉不详在此我赞成第一种观点,针对前述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是否缩小的问题,我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使用了“等非法手段”,‘等’说明了非法手段的具体情形并未限定,随着社会进少和法制不断完备的情况下,“非法手段”可以被赋予新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的今天,为维护“规定”与其内①参见樊崇义:《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5、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裾。凡经査证确实屈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01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参见火英辉、王贞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K适用》,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参见刘玫、郑曦:《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评析》,载《丙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参见陈卫东:《屮国刑唞证据法的新发肢一评•两个证据规定》,载《法学家》2010年第5期。在精神的一贯性,对于在刑事诉讼法中所列举的非法手段,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当然的包括在内。M:次,对“非法手段”的理解在实践屮存

6、在偏差。《非法证裾排除规定》屮没有对“刑讯逼供”这种最为明品与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作出细化解释,刑讯逼供的具体形态究竟包栝哪些内容依旧模糊不清。通常而言,刑讯逼供仅指鉍力手段获取口供,主耍是指各种物理强制力的使用。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屮的各种非法获取u供的手段已由暴力性转化为非暴力性的软性逼供或者变相逼供'软性通供在不在刑讯逼供之列,“规定”未给予明确。同样对于其它“非法手段”,由于界定不明确,在M法实践屮仍然血临再解释的需要。在这方面有关国际条约给予了明确,如《禁止酷刑公约》就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是指以酷刑、残忍及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或第三人的口供或情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

7、利国际公约》对“非法证裾”也杏规定,通过酷刑、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医学或科学试验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为非法证据。综合一些国际条约,我认为关于“非法手段”的界定,应括:1.暴力取证;2.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3.用不人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4.使用药品取证等等。这样规定会更加完备。(二)非法证据提出的吋机并非最佳选择。《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4、5条对被ft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裾的时M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细究《刑事诉讼法》,根裾其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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